管制通讯传播 • 审查网媒內容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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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5【火箭报,页14管制通讯传播 • 审查网媒內容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

【庄迪澎】在众多媒体法规中,《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是比较新的一道,它是政府因应电讯、资讯与媒体汇流趋势而制订,晚近十年则随着网络新闻媒体日益活跃而逐渐成为“打压新闻自由”的工具。

立法背景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在1999年4月1日生效,虽说是新法,但内容不完全新,因为它整合了原有的《1950年电讯法令》(Telecommunication Act 1950)、《1985年电讯服务法令》(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Act 1985)及《1988年广播法令》(Broadcasting Act 1988)。整合后,这三道法规废除,而马来西亚成了亚洲最早采取单一法规管制架构的国家。

这道法规的管制对象是通讯传播事业、多媒体事业及其相关附属事业,包含基本电讯服务、数据通讯、广播电视及利用数位通讯传播技术为传送形式之产业,牵涉数位汇流发展之电讯与广电服务事业均纳入管制措施。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电话服务(手机和固线)、互联网、电视和电台都归这道法规管制。

法条要点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分11章共282条款,第3(1)条款阐明了立法目的为:一、推动通讯传播事业及多媒体事业之国家政策目标;二、为实现前项政策目标,确立发照及管制机制;三、确立通讯传播多媒体委员会之权限与职能;四、确立执行本法之权限与程序。

根据第6条款的诠释,“通讯”(Communications)意指以语音、数据、文字、视讯、讯号或其他任何形式或该等形式任何组合之其他形式,在人与人、物与物、或人与物之间任何的沟通与传送。至于“多媒体”(Multimedia)则只指因应资料数位化及汇流传播趋势所产生的数位内容发展。此脉络中的“内容”(content)应包含音讯、文字、数据、视讯等视听觉,甚至相关触觉等组合。

至于管制途径,可分为四方面:(一)经济管制:将原以技术或业务分类的执照核发制度(例如:广播类、电信类、加值网络类及 ISP 等),改为以技术服务中立为其管制主轴,此包括产业竞争秩序、执照之发放管理等;(二)技术规范:其涵盖了频谱指配(frequency spectrum assignment)、电子位址 ( electronic addressing,包括网域名称与 IP 位址)的管理、及网络安全;(三)消费者保护:除了一些传统上保护消费者措施之设计外,并强调通讯传播消费争议解决机制与业者自律规范,主要规范了服务品质、消费争议、公益考量下的合理费率及普及服务等;(四)社会管制:主要分为执照的发放及禁止令人反感的内容(offensive content)两大部分。

就网络和新闻自由的意义而言,前述“社会管制”是重点,而手段有两种,一是执照制控制经营权利,二是限制“令人反感的内容”。

在执照制方面,《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126条款规定,任何人未取得执照,皆不得从事、拥有或提供网络设备、提供网络服务、或提供应用服务等行为。假使获得执照,业者必须遵守执照上订明之条件  (第127条款)。

“执照”共分“个别执照”(Individual Licence,第27至43条款)和类别执照(Class Licence,第44至50条款)两类,网络设备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者或应用服务者、内容应用服务提供者若取得之执照为类别执照,仅须先向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注册即可营业。

第205至210条款进一步规定,禁止未取得执照而提供内容应用服务的行为,而若属个人提供的限制内容应用服务(a limited content applications services),不需持有任何执照,可免除社会管制规章的约束。必须说明的是,任何人设立网站包括开办新闻网站,均不需申请任何执照。

晚近较常用来干预网络媒体的条款是第211条款的“禁止令人反感的内容”,规定内容应用服务提供者及其他使用内容应用服务的人不能提供有伤风化的、猥亵的、不正确的、危险的内容,或是具有攻击性意图造成使任何人困扰、咒骂、威胁或骚扰等。

第211(2)条款阐明,触犯上述条款的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令吉或监禁一年,或两者兼施;若在定罪后还继续犯行,可以每日一千令吉的罚款处罚之。

另一用来检举网民的条款是第233条款的“不当使用网络设备或网络服务”,第233(3)条款阐明,触犯此罪行者,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令吉或监禁一年,或两者兼施;若在定罪后还继续犯行,可以每日一千令吉的罚款处罚之。

法条弊端

马哈迪在1996年开始大事推动“多媒体超级走廊”(MSC)后,1997年1月14日在美国向投资者开出《保证书》(Bill of Guarantees),承诺“马来西亚将确保不审查互联网”(Malaysia will ensure no censorship of the Internet),尔后订立《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3(3)条款亦阐明“本法令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审查互联网”(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be construed as permitting the censorship of the Internet),但是事实证明,现任首相纳吉执政后,这道法规越来越频密用来调查和审查互联网上的异议,包括新闻网站和社交媒体。

瞩目案例

2009年有个瞩目案例,是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在九月间指示《当今大马》撤下两则有关巫统党员带牛头抗议兴建兴都庙事件的纪实短片,并为此四度登门调查 《当今大马》。《当今大马》拒绝从命,而此事后来不了了之。

同年9月14日,时任新闻、通讯、文化和艺术部长莱益士雅丁(Rais Yatim)间接承认其部门正在进行网络审查工作,透露每个月透过部落格、电邮、面书和推特(Twitter)鉴定500到540个对皇室、伊斯兰价值、马来人成就、“一个马来西亚”等政府政策作出的不实指摘。

2015年1月17日,通讯与多媒体部副部长再拉尼(Jailani Johari)透露,该部将在今年内修订此法规,以加重刑罚打击网络罪案,尤其是社交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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