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法令》修订案完成马哈迪未竟之业

00117

2015.04.22【燧火评论】《煽动法令》修订案完成马哈迪未竟之业

【庄迪澎】《2015年煽动(修订)法案》4月7日在国会下议院一读时,不仅在野党议员批评,一些执政党后座议员也非议,主要是因为新增第5A条款规定,若检察官以书面提出,让触犯第4(1A)条款的被告保释不符公共利益,法院不可允许被告保释,以及新增第4(1A)条款规定的煽动罪刑罚为监禁至少五年、最长二十年(原有刑罚为初犯罚款不超过五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三年)。两天后三读的版本,删除了第5A条款,而第4(1A)条款阐明的最低刑罚从五年缩短至三年。

虽然政府删除/修改了这两个比较重大的争议性条款,但我们委实不必也不应该为这个看似「从善如流」的举措叫好,因为《2015年煽动(修订)法令》所能产生的打压异议和效应,并不因此减弱。而且,此次修订案的主要目标或首当其冲的人并非在野党从政者,而是(一)普罗大众(具体来说是使用社交媒体的网民);(二)网络媒体(包括社交媒体,甚至是手机通讯软体)。

《2015年煽动(修订)法令》有两个新条款明显是因应晚近的两个事态:一是第3(1)(b)条款中新增一笔「甲鼓动某人或某组人要求乙州脱离马来西亚。这种行为乃煽动」之说明(Illustration)乃要抑制砂拉越和沙巴两州近年日益活跃的独立运动;二是新增第5B条款(三读版本改为第5A条款)规定法院可根据检察官的申请谕令获准保释的被告交出旅行证件,应是回应「肉骨茶贺开斋」主角陈杰毅及社运份子阿里阿都加里尔(Ali Abd Jalil)分别弃保潜逃到美国和瑞典的事件。

论对在野党从政者的影响,修订前的《1948年煽动法令》和修订后的《2015年煽动(修订)法令》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因为:(一)在野党从政者(尤其是议员)一般都有因言获罪的心理准备,尤其是像安华、林吉祥、拉菲兹这类站在前线揭弊的议员;(二)就政治利害关系而言,在野党议员不会(或至少不会公开地)主张或支持砂沙独立;(三)在野党议员应该不会弃保潜逃,因为这么做他们过往的一切「牺牲」都没有意义了。

追究网络煽动性内容

《2015年煽动(修订)法令》是明文将倡导「砂沙独立」的言行入罪,确立了「砂沙独立」乃言论禁区的事实。除此之外,《2015年煽动(修订)法令》的另一重点是剑指网络媒体(或电子媒体),但其重要性已为媒体所轻忽。

《2015年煽动(修订)法令》第2条款(字词诠释)加入「以电子方式」(by electronic means)一词的诠释,名正言顺地将其魔爪伸入互联网世界。修订前,阐明「法院有权禁止煽动性出版物流传」的第10条款主要是针对纸本出版物,并无直接指明电子媒体,但修订案新增的第10(1A)(b)条款具体阐明,若被查禁出版物(prohibited publication)是以电子方式出版,法院的禁制令(prohibited order)应谕令产制者或流传者删除或安排删除该出版物(完全或部分),以及禁止产制者或流传者禁用任何电子装置。违令者可判处罚款不超过五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三年(修订前为罚款不超过一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第10(5)条款亦相应修订,新增第10(5)(b)条款具体阐明任何人若知道本身藏有或控制着以电子方式出版的被查禁出版物时,应删除或安排删除该出版物(完全或部分),否则可判处罚款不超过五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三年(修订前为罚款不超过一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尤有什至者,《2015年煽动(修订)法令》新增第10A条款,赋予法院「针对电子方式煽动性刊物发出命令的特殊权力」(Special power to issue order regarding seditious publication by electronic means)。此条款阐明,若以电子方式出版的煽动性出版物是由无法确认身份的人士所产制或流传,地方法院(Sessions Court)法官可依检察官之申请,命令《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授权之官员去防止人们近用(access to)这些出版物。

完成马哈迪未竟之业

马哈迪堪称为马来西亚媒体管制的总工程师,但是他任内未竟其功的其中一件事就是立法管制网络媒体,原因有二:首先是他自1996年开始积极推销「多媒体超级走廊」,翌年在美国加州为多媒体超级走廊招商时开出「马来西亚将确保不审查互联网」(Malaysia will ensure no censorship of the Internet)的保证书;为了成就这个最宠爱的项目(pet project),他对于公然立法管制互联网还是会投鼠忌器。其次是互联网开始普及和盛行可说是「烈火莫熄」(Reformasi)改革运动的结果,而此时的马哈迪权威已大不如前,党外烈火、党内逼宫,主要心力恐怕不是用在立法管制互联网这方面。

不过,这并不是说马哈迪毫无此意。其实,他任内曾不只一次宣称要再修订《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以扩大至管制互联网,只是后来确实「只闻楼梯下,不见人下来」。阿都拉巴达威接任首相后,其任内的副国安部长胡亚桥亦曾宣称将检讨《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以便拉近电子媒体和印刷媒体在运作指南及执照的差距」 ,并探讨是否有必要成立一个全面的小组管制网络媒体,最后也不了了之。

纳吉在2009年4月接任首相后,内政部秘书长阿末阿当(Mahmood Adam)同年六月透露正在探讨网路媒体是否该遵守《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 2011年1月12日,时任内政部长(现任国防部长)希山慕丁(Hishammuddin Hussein)宣布,界定「电子煽动」(cyber sedition)或「线上煽动」(online sedition)的指南草案已经完成,将援用《刑事法典》、《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1948年煽动法令》、《2002年电检法令》及《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提控犯事者。不过,这项所谓的指南从未公布。

纳吉政府在2012年4月修订《1950年证据法令》,新增了认定网络内容所有者/作者的第114(A)条款,三年后再修订《1948年煽动法令》剑指网络媒体,可说是彻底否定了马哈迪政府的「不审查互联网」承诺,却又完成马哈迪未竟其功的网络媒体法律管制。眼前马哈迪正忙着对纳吉逼宫,真是讽刺。  ‖  原文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