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迪澎】读者须厘清《1957年诽谤法令》和《刑事法典》第499条款有何不同。前者是民事诉讼,是个人/法人之间因发生纠纷而起诉对方,请求法院裁决谁对谁错。假使法院裁决答辩人确实诽谤了起诉人,不能说答辩人“犯罪/法”或“罪名成立”,答辩人也不会面对监禁或罚款的惩罚,最多是赔偿若干名誉损失赔偿金给起诉人及/或登报道歉。Continue Reading

【Article 19】在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法律文件以及几乎每个国家的宪法中,言论自由的人权得到了保证;而保护个人名誉的需要,也在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和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得到了承认;这份文件中的原则力图在这两者之间达到恰当的平衡。这些原则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上的,即:在一个民主社会,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保证,只有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包括名誉)必要时,才可以对言论自由作最小的限制。更具体地说,他们规定了尊重言论自由的标准,而保护名誉的法规必须至少遵守这些标准。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不论是管制“不受欢迎出版物”或管制“不实新闻”条款,它们的主要弊端就是:(一)判定出版物的内容是否损害公共秩序、道德、国家安全、我国与邻国邦交等,界线模糊,可说是操之于内政部官员手上;(二)管制“不实新闻”条款极易被滥用来对付印刷媒体,毕竟许多政治新闻乃源自匿名消息来源,而且政治事态瞬息万变,今天见报时可能是事实,明天也许就变成不实了。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教育必有价值取向,《传播法规》的教程设计也应有明确的价值和道德取向,而非伪装价值中立。传播院系不是法学院系,《传播法规》对法条、程序和判例的学习,不必也不可能像法学院教学那样深入和细腻,但范围则应相对宽广,超越法条、程序和案例的讨论,兼顾对这些法规生成的历史、政治、社会与经济因素之探讨。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煽动法令》的主要弊端是它对“煽动倾向”的定义过于笼统,控方可广泛解释;只要政府认定某人批评政府的言论是“鼓动对统治者和政府产生不满”,即可援引《煽动法令》逮捕和起诉。换言之,除了自求多福和期许政府宽容之外,似乎没有其他方法抵挡政府滥用此法限缩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了。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上诉庭退休法官陈炘铠曾于2009年撰文指出,身为律师的卡巴星发表苏丹可被起诉的观点也不构成煽动,因为1993年修宪过后,统治者可在特别法院被起诉是宪法所允许,而且《煽动法令》第3(1)条款也没有规定,说苏丹可被起诉是一种煽动倾向。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证据法令》第114(A)条款其中一个为法律界所诟病之处,是它违反“无罪推定论”之法治原则。类似违反“无罪推定论”的立法,马哈迪堪称为始作俑者,在他出任首相的首十年里,类似立法比比皆是,其中一个恶例莫过于马哈迪在1987年以内政部长身份提呈增订的《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第8A条款――“发表虚构新闻罪行”(Offence to publish false news)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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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迪澎】纳吉执政时期面对的媒体挑战,乃来自互联网和网络媒体。从马哈迪到阿都拉,都传出政府有意扩大《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的权限,以管制网络媒体的说法,但最终都不了了之。《1950年证据法令》之修订,可说是国阵/纳吉政府管制网络媒体“向前跨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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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looks as if it was with hindsight that the Sedition Act came to be drafted. If intention requires no more mens rea than an intention to publish the words which were published; if it is not necessary to prove actual intention because seditious words are words which are ‘expressive of a seditious intention’ as defined in the section, then the gravamen or an essential ingredient of sedition is not mens rea (intention) but an actus reus (Latin for guilty act). That is, the words must have a tendency (a seditious tendency) to achieve one or more of the objects specified.Continue Reading

每当政府高官信口开河说要“检讨”媒体法规时,主流媒体就赶紧鼓掌叫好,但“检讨”(review)一词不含“修订”的后续行动之意;即使有“修订”的后续行动,亦不必然就是“松绑”,反之可能是“勒紧”。“检讨”不效率的审查手法之后,改以“法律手段应对”,乃“勒紧”更甚于“松绑”;这不仅谈不上是新闻自由“前进的一大步”,反而是“倒退的一大步”!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