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论衡(三):网媒非无法荒原的孤魂野鬼

2011.08.07【东方日报】网媒非无法荒原的孤魂野鬼--新闻自由论衡(三)

全国总警长在今年7月28日透露将调查网民在首相纳吉的面子书留下“闭嘴啦”等“不敬”字眼一事之后,第二天又传出部落客曾丽莲因在推特(twitter)号召参与游行而遭警方援引《煽动法令》盘查;这两件事推翻了一个关乎我国新闻自由的谬论:网络媒体不受法律管制,因而为所欲为。

前述谬论大行其道,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政府/执政党为了防止公众采信网络媒体所揭露的贪赃枉法情事,蓄意藉此打击网络媒体的公信力;二是与执政权贵过从甚密的大亨们控制的传统媒体,蓄意以讹传讹,以为因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偏帮执政党涂脂抹粉之丑行辩解。

传统媒体唱和官方论调妖魔化网络媒体,控制93%中文报市场的世华媒体集团堪称最好此道者,不时在言路版发表职员的署名文章和未能确认身份真伪的读者投书,明说或影射网络媒体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故无公信力可言。例如,《星洲日报》柔佛州首席记者郑梅娇于2011年7月14日在言路版发表的文章《走在前线,就必须有肩膀》(http://opinions.sinchew-i.com/node/20099),有两段有趣的叙述:

“我们具名而光明磊落的报道,为报道负责,为读者慎重把关,我们连名带姓,不是放了屁就溜得无影无踪的不具名哄客。这些人不必收拾残局,不必负法律责任、国家责任。

毕竟,我们不是躲在网络背后闻鸡起舞的孤魂野鬼,他们无须为言论负责,不必考虑读者是大人,是小孩,是何方神圣?再者,你哪裡去找他们!”

“网络媒体不受法律管制”之说是谬论,原因不外乎:网民和网络媒体皆并非活在无法可管的社会里,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人们误以为网络媒体是“不管地带”,可能有二原因:一是马哈迪在1997年为了说服外国高科技企业注资多媒体超级走廊而许下“不审查互联网”之承诺;二是报纸必须每年重新申请出版准证,而新闻网站则无需任何准证。

然而,“不审查承诺”似无实质保障。首先,马哈迪于1996年8月1日在首都为多媒体超级走廊主持推介礼时开出的保证书(Bill of Guarantees)里,并无“不审查互联网”这一条;直到马哈迪于1997年1月14日在美国加州对美国投资者演讲时才增补上去,可见纯粹为吸引外资之举。另有学者认为,此举意在与因审查互联网而备受国际社会抨击的新加坡竞争。

新旧法规扼杀网路言论

其次,虽然《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第3(3)条款阐明本法不可用以审查互联网,但是第211条款却阐明,内容应用服务提供者及其他使用内容应用服务者不能提供有伤风化的、猥亵的、不正确的、危险的内容,或是具有攻击性意图造成使任何人困扰、咒骂、威胁或骚扰等;违法者的最高刑罚是马币五万元罚款或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第233条款亦禁止不当使用网络设备张贴前述内容,刑罚与第211条款相同。

政府以前述二条款对付网民和网络媒体的例子,晚近就有:(一)2009年3月援引第233条款提控六人在互联网发表或散播羞辱霹雳州苏丹的言论,一人认罪后判罚款马币一万元。(二)2009年9月,援引前述二条款威胁英文新闻网站《当今大马》撤下巫统党员携带牛头抗议民联雪州政府准建兴都庙的短片。(三)2010年9月,援引第233条款提控在部落格撰文揶揄国家能源公司的《马来邮报》编辑伊尔万(后来撤销控状)。

此外,吾人不应刻意避谈各种非在线法规(offline law)对网民和网络媒体经营者构成之威胁;这些法规包括:《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1948年煽动法令》、《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1957年诽谤法令》及《刑事法典》第500条(刑事诽谤罪)。

政府援引非在线法规对付网民或部落客,已有多个案例:(一)2010年12月22日,援引《煽动法令》扣留一名开设以“邪魔的苏丹”为题的面子书专页并贴文诋毁柔佛州皇室的男子。(二)2008年9月17日,援引《煽动法令》逮捕在部落格号召国人在国庆日期间倒掛国旗抗议政府贪污猖獗的部落客。(三)2008年7月17日,以刑事诽谤罪提控部落客拉惹柏特拉。(四)2008年5月5日,援引《煽动法令》提控拉惹柏特拉。

还有一个处于灰色地带的法规,是《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此法虽是主管印刷机与出版活动,但其对“出版物”(publication)的定义范围极广――除了印刷品和音频,还涵盖任何“在形态、形状或以任何方式皆能提出文字或意见的物件”。虽然迄今尚无以此法起诉网络媒体的案例,但自马哈迪到纳吉,修订此法以利规管互联网之声不绝于耳;修订之后,对网络媒体的监管不容乐观。

此外,内政部长曾于2011年1月12日宣布,界定“电子煽动”(cyber sedition)或“线上煽动”(online sedition)的指南草案已完成。

除了这些公诉法规,另有民事诉讼的案例,例如《独立新闻在线》在2006年因率先报道福联控股的治理纠葛而遭起诉诽谤。近例是法院在2011年7月19日裁决,部落客阿米祖丁撰文指新闻部长莱士雅丁涉嫌性侵女佣构成诽谤,需赔偿莱士马币30万元及承担10万元堂费。

或许有人质疑,网民和网站多如繁星,技术上有能力监管吗?当然有。远在13年前“烈火莫熄“改革运动闹翻天之际,有人以电邮转发印尼外劳大量收集巴冷刀策动暴乱的讯息,事后虽无外劳暴乱之事,但警方逮捕及提控了四名转发此电邮的网民。

13年后的今天,网民人数固然大量增长,但网络技术亦更精密,经由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s)相助,政府要揪出“祭品”,并非难事。2008年8月27日,政府以公众投诉内容触及敏感课题及含有煽动成分的理由,经三大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配合,阻截网民登陆《今日马来西亚》网站,说明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配合政府行动之意愿。

即便是电邮使用者和部落客,政府尚有能力揪出,更何况是有公开注册资料、联系方式和负责人的政党、非政府组织和新闻网站。可见,网民和网络媒体并非在无法之境里无法寻觅的孤魂野鬼,“你哪里去找他们”乃无稽之问。

利益输送,彼此维护

总而言之,网络媒体不见得比必须每年重新申请出版准证的报纸“安全”。在我实际主持《独立新闻在线》编务的四年里(2005-2009),就曾有几次局势风声鹤唳时接到知情者善意预警,要我“做好准备”。至少有两个原因说明网络媒体承受的风险比传统媒体更大。

首先,网络媒体因缘际会成为1998年“烈火莫熄”(Reformasi)改革运动的发声渠道,政府素来对它充满敌意,十年后又被认定为令国阵在2008年大选遭遇痛挫的要素之一,敌意更深。虽然阿都拉巴达威政府在选后向网络社群释出善意,但阿都拉引退、纳吉上台之后,善意不再,敌意重现。

其次,相对于传统媒体集团,网络媒体才是《星洲日报》不时自哎自怨说的“没有背景、没有靠山”,以及业主没有庞大财力,因而“好欺负”的对象。传统媒体集团若非执政党党营企业,就是由与执政党过从甚密的大亨所控制――除了首要媒体集团、新海峡时报集团、马来西亚前锋报集团及星报集团有政党背景之外,世华媒体集团掌舵人张晓卿亦与国阵渊源匪浅。

政商权贵之间盘根错节的利益输送,彼此维护自不在话下。晚近五、六年政府虽偶有针对传统媒体的小动作,以取杀鸡儆猴之效,但皆不伤要害(毕竟传统媒体仍是国阵赖以收编民意的宣传机器),反而实现彼此“小打大帮忙”和“小骂大帮忙”的作用。

反之,网络媒体遭政府打压时,除了维权组织和耳聪目明的公民(informed citizen)声援之外,就得自求多福了。晚近几年政府打击网络舆论的案例,确实比处分传统媒体多。

政府不断强化网络媒体“因不受法律规管而充斥谎言”的刻板印象,除了是因无法阻挡贪赃枉法的内情在互联网上流传,故而“污名化”以防群众采信之外,另一作用是合理化它对传统媒体的法律管制。因此,诚如我于2010年7月2日在《独立新闻在线》发表的文章《大马报业路在何方(庄迪澎版)――与刘鉴铨对话(下篇)》(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3985.html)中所言,“由于不受法律管制,网络媒体可以不负责任地作不实报道”之论调,其含义就是断定“媒体若不管制,就会乱来”;报业一再以此论调自我解套,恰恰是在承认、肯定、合理化政府管制传统媒体的说辞。其损人不利己的后果是,报业要政府松绑时,将难以自圆其说!    ‖  原文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