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当今大马》诽谤 纳吉消音意图一石二鸟

2014.06.15【火箭报,页22-23】起诉《当今大马》诽谤 纳吉消音意图一石二鸟

【庄迪澎】诽谤法原意是保护个人和机构的名誉免受他人恶意诋毁,但是在威权国家,诽谤法经常成为当权者打压异议分子的利器。邻国新加坡可说是其中的佼佼者,一些在野党从政者和异议分子不时成为李光耀和李显龙等政要起诉诽谤的对象,包括著名的已故惹耶勒南(J. B. Jeyaretnam,工人党秘书长)、徐顺全(民主党秘书长)和邓亮洪;惹耶勒南和徐顺全甚至因没偿还赔偿金而被判破产。

最近的例子,是现任总理李显龙在5月29日起诉部落客鄞义林的部落格文章诽谤他。孰料,五天后,身兼首相的巫统主席纳吉竟向李显龙“看齐”,起诉新闻网站《当今大马》汇整的读者留言诽谤他,成为我国第一位起诉媒体诽谤的首相!

虽然前首相马哈迪以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调侃说,他曾经备受批評,但都以平常心看待,没起诉媒体。除了马哈迪任内媒体已为他所紧紧箝制、不敢造次之外,他没“提醒”国人的是,正是在他任内,他的朋党陈志远和陈志远的“御用律师”维卡纳伽林甘(V. K. Lingam)不但创下我国史上最高的诽谤赔偿金记录,也掀起“巨额诉讼”(mega suits)风潮,令媒体、学者和知识分子人人自危,而他的长子米尔占(Mirzan Mahathir)也是其中一个巨额诉讼案的起诉人。

巨额诽谤诉讼 迫害异议分子

有留意2007年“林甘短片”(Lingam Tape)丑闻的读者,应会知道林甘这号人物。他堪称为大亨陈志远的“御用律师”,在1992年代表陈志远起诉《马来西亚工业》(Malaysian Industry)杂志的业主、承印商、总编辑及四名撰稿人(包括已故著名评论作者M.G.G. Pillai)诽谤,索取二千万令吉的名誉损失赔偿。结果,高等法院在1994年10月22日裁决陈志远胜诉,七个答辩人合计得赔偿一千万令吉,是我国史上最高金额的诽谤赔偿金。在这之前,诽谤案的最高赔偿金记录是十万令吉,即1980年代副首相慕沙希旦(Musa Hitam)起诉马来政论作者赛胡先阿尔阿塔斯(Syed Hussein Al-Attas)诽谤的案子。

过后,陈志远又打了几场索取巨额赔偿金的诽谤官司,起诉对象包括联合国特派司法独立专员巴南古马拉斯瓦米(Param Cumaraswamy)、律师公会秘书汤米托马斯(Tommy Thomas)、著名经济学教授佐摩(Jomo K. S.)、《亚洲华尔街日报》等。从《马来西亚工业》一案开始至2002年,已有超过88宗诽谤诉讼入禀法院,索偿额合计高达马币72亿令吉!律师公会在2001年发表 《诽谤法律对言论自由之影响》报告书,统计出从1999年至2001年,至少有五宗起诉本地媒体的诽谤案,索偿额合计马币11亿令吉。

直到莫哈末赛丁(Mohamed Dzaiddin Haji Abdullah)出任联邦法院大法官之后,“巨额诉讼”风潮才开始出现逆转。赛丁于2001年3月17日在律师公会年度晚宴上公开声明“言论自由并非诽谤一个人的执照,但诽谤法律也不是摧毁一个人的执照”,认为诽谤索偿太高,审案法官应检讨及限制赔偿金金额。四个多月后,上诉庭审理一宗诽谤官案时,推翻高等法院在1999年的判决,将十万令吉名誉损失赔偿金削减至三万令吉,并声明上诉庭决定让巨额诉讼作U转。

尽管如此,以诽谤之名兴讼,藉以“惩罚”批评者的做法,不曾消失--包括民联从政者也曾向国阵权贵提起巨额诽谤诉讼,其中一例是安华在1999年起诉马哈迪通过媒体诽谤他是同性恋者,索偿一亿令吉。不同的是,在野党从政者的诽谤诉讼往往被法院驳回。易言之,在野党从政者入禀“巨额诉讼”案件,乃作为一种抗议的象征意义而已。

司法丑闻频传 司法独立存疑

晚近20年来牵涉权贵和媒体的诽谤诉讼,与其说是位高权重的起诉人为了捍卫个人声誉免受他人诋毁,不如说是意图藉法律行动来制止批评者继续揭露丑闻或制止媒体继续报道某些争议性事件。诽谤案之所以能成为整肃异议分子和媒体的无往不利之利器,与司法独立问题息息相关。

自马哈迪在1988年一举除掉最高法院院长沙烈阿巴斯(Salleh Abas)、最高法院法官旺苏莱曼(Wan Suleiman Pawan Teh)及佘锦成之后,引爆司法危机。后来接连爆发其他重大司法丑闻,更削弱了人们对司法独立的信心;这些丑闻包括:

(一)2007年,安华公布所谓的“林甘短片”,揭露林甘涉嫌参与游说马哈迪任命当时的马来亚大法官阿末法鲁斯(Ahmad Fairuz Sheikh Abdul Halim)出任上诉庭主席(阿末法鲁斯后来还出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2008年调查此丑闻的皇委会听证会还爆出其他法官收受厚礼的内情。

(二)1998年,互联网流传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尤索夫晋(Eusoff Chin)、总检察长莫达阿都拉于1994年分别与林甘结伴到纽西兰及意大利度假的照片。2008年“林甘短片”皇委会听证会也证实确有此事。

(三)1996年声望甚佳的高等法院法官赛阿末依迪(Syed Ahmad Idid)撰写长达33页的匿名信,指责12位法官(包括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尤索夫晋)滥权腐败,“罪名”合计112项。

(四)1995年,《亚洲华尔街日报》记者拉斐尔普拉(Raphael Pura)为他面对的诽谤诉讼向法院提呈抗辩书修订本,揭露高等法院法官莫达西丁(Mokhtar Sidin)在陈志远起诉《马来西亚工业》一案的判词,有一部分竟是出自林甘的手笔!2008年的“林甘短片”皇委会听证会期间,林甘的前秘书洁雅蒂供证时证实确有此事,因为她当时就是其中一位负责打字的职员。

尽管前首相阿都拉任内曾于2008年为1988年司法危机的受害法官平反,以及在2009年成立司法任命委员会,但说要恢复司法独立传统,谈何容易?

事实上,纳吉本身也曾扯上操纵司法之嫌疑--2008年,蒙古女子阿尔丹杜雅命案审讯期间,当时著名部落客拉惹柏特拉(Raja Petra Kamaruddin)曾揭露以纳吉的私人手机发给第三被告阿都拉萨(纳吉的幕僚)的辩护律师沙菲宜的手机短讯,显示纳吉通知沙菲宜:“今天别对媒体说什么。我过后会解释。拉萨巴金德会面对暂时性控状,但还有希望。”

当时,纳吉被记者逮着追问此事时,其吞吞吐吐的回应间接承认了有发出短讯,因为他说:“不管那是什么,都是私人的……如果你仔细阅读,并没有滥权。”后来,阿都拉萨确实被判无罪释放,而总检察署也不上诉。

首相牢控司法 媒体避打官司

我国的司法独立原来就面对结构性箝制,甚至可以说首相独揽控制司法机关之大权。这是因为按《联邦宪法》之规定(第122AB及122B条款),从高等法院、上诉庭到联邦法院,从司法专员、法官、大法官、上诉庭主席到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他们的任命皆由首相向国家元首推荐。

虽然前首相阿都拉在2009年设立了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主要职责是遴选适当的法官人选供首相考虑,但是九名委员当中,五人乃由首相钦点,而且首相有权在不必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撤换委员。所以,就操作层面而言,首相可通过他钦点的五名委员贯彻其意志。更何况,司法任命委员会建议的法官人选,首相可以不接受。

理论上,法官是终生制,服务至66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以保障法官无畏无私。然而,《联邦宪法》第125条款又阐明,首相有权以法官违反行为守则(code of ethics)之理由,建议国家元首设立仲裁庭,再由仲裁庭建议是否将法官撤职。在1988年司法危机,马哈迪就是以行为不检的理由设立仲裁庭干掉沙烈阿巴斯,后来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因接理沙烈阿巴斯的诉状,再遭马哈迪设立第二个仲裁庭惩罚,结果其中两位法官遭革职。

因此,当权者起诉媒体或异议分子诽谤,虽然是民事诉讼,但不宜以一般个人或企业之间的诉讼相提并论,也不应简单地与在野党和媒体之间的纠葛混为一谈。庶民之间兴讼或庶民向媒体兴讼,诉辩双方基本上还可以各尽所能在法庭据理力争,让法官权衡何者有理。然而,掌握司法机关的当权者向媒体兴讼,诉辩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结构性不对等的位置,被起诉的媒体只能自求多福,祈求碰上一位高风亮节、不畏强权的法官,期许能有公正的裁决。

然而,只要看看安华和卡巴星的官司,自求多福的下场往往不乐观。而且,不像一些国家以抽签方式决定重大案件的审案法官,我国的审案法官由大法官委派。假使法院里确实还有一些好法官,这些法官极可能不会成为争议性案件的审案法官。因此,多数媒体会避免与当权者或当权者的家属发生纠葛,假使不幸惹上这类官司,基于暗忖不可能争取有利判决,他们宁可选择庭外和解,息事宁人。这方面,1990年代有个值得参考的案例。

马哈迪虽说任内不曾起诉媒体,但是他的长子米尔占却曾这么做。1999年1月5日,《星洲日报》及《光明日报》转载了《亚洲华尔街日报》的一篇专文,这篇暗示米尔占是凭着首相长子的身份而获得许多利润丰厚的商业机会,而且遇困时由政府出面拯救他的公司,结果这三家媒体都遭米尔占起诉诽谤。米尔占向《星洲日报》及《光明日报》索赔5亿5000令吉,向《亚洲华尔街日报》索赔2亿2000万令吉。

值得注意的是,米尔占的代表律师又是林甘!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星洲日报》是与《亚洲华尔街日报》签订合作协议,每天以一整版翻译转载后者的新闻和评论,若《星洲日报》因刊载《亚洲华尔街日报》而惹上官司,后者将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但《星洲日报》宁可选择自掏腰包庭外和解。

星洲日报出版的《星洲日报--历史写在大马的土地上》一书引述该报前集团总编辑萧依钊的叙述如下 (第125-126页):

“此案发生后,《亚洲华尔街日报》坚持要我们在法庭上抗辩,庭外和解,他们概不负责。我们出于现实考量和当时的司法气氛,没有在法庭抗辩。在我们知悉另两家报纸跟米(尔)占在庭外和解时,我们也公开自认理亏,私下赔了数额不小的认错费。……这件案子过后,再也没有人敢承印《亚洲华尔街日报》……”(注:米尔占也起诉《中国报》和《亚洲华尔街日报》在马来西亚的承印商,即星报集团子公司Star Papyrus Printing私人有限公司。)

“再也没有人敢承印《亚洲华尔街日报》”的现象,恰恰印证了权贵向媒体兴讼造成寒蝉效应、妨害言论自由之实例。

纳吉杀鸡儆猴 司马昭之心也

纳吉起诉《当今大马》诽谤,所指涉的内容是《当今大马》在5月14日将读者留言汇整刊登于“你怎么说”(Yoursay) 栏的两篇文章《首相自食其果之实例》(A case of the PM reaping what he sows)及《纳吉将花费多少来保住登嘉楼?》(How much will Najib spend to keep Terengganu?),此举不但是要杀鸡儆猴,还奢想一石二鸟。

首先,2008年以来,新闻网站日增,虽然不是无法管制,但毕竟不比受制于出版准证的印刷媒体容易管制,诉诸诽谤官司,可以“告诫”其他网媒不可造次。其次,2009年以来,主要是个人拥有的社交媒体如面书和YouTube已日益盛行,其影响面可能比新闻网站更加无孔不入,也比新闻网站更难掌握;纳吉以读者留言作为起诉依据,也是在警告网民:我们一直盯着你,随时可以拿你开刀!

纳吉在2009年4月初就任首相前后一星期,至少在四个场合高谈阔论新闻自由,利用主流媒体塑造尊重新闻自由的形象,却在就职六天后禁止《独立新闻在线》进场采访宣布政府团队的记者会。两年后,纳吉宣布口惠而实不至的《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修订案,《星洲日报》的郑丁贤撰文吹捧纳吉“把大马的政治民主进程,推进了10年,甚至是20年”(星洲日报,2011.09.19)。然而,从去年12月《热点》周刊被吊销出版准证,到如今纳吉起诉《当今大马》诽谤,一再暴露了纳吉的伪善!

延伸阅读:

纳吉起诉《当今大马》新闻汇整。‖ 下载(中文) ‖

2014.05.26:纳吉在全国报业俱乐部年宴致词时,不点名批评《当今大马》。 ‖ 下载(英文) ‖

2014.06.11:首相办公室发表文告,说明起诉《当今大马》之立场。下载(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