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用政府资讯 • 雪槟从善如流 《资讯自由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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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5【火箭报,页12】近用政府资讯 • 雪槟从善如流 《资讯自由法令》

【庄迪澎】继民联雪兰莪州在2013年3月5日实施《2011年资讯自由(雪兰莪州)法令》(Freedom of Information (State of Selangor) Enactment 2011)之后,民联槟州政府也刚在2015年元旦实施《2010年槟州资讯自由法令》(Penang Freedom of Information Enactment 2010)。这道法规理应对 《官方机密法令》取而代之,但国阵联邦政府显然从未考虑这么做。

立法背景

《资讯自由法》在马来西亚仍是相当“新颖”的法规,但是它其实有非常久远的历史,瑞典早在1766年已颁布了全球第一部资讯自由法规,名为《新闻自由与阅读公共记录权利法案》(Freedom of Press and Right of Access to Public Records Act)。目前全球至少有70个国家已订立了《资讯自由法》或类似法律,包括芬兰(1951)、美国(1965)、丹麦(1970)、法国(1978)、澳洲(1982)、奥地利(1987)、意大利(1990)、日本(1999)及英国(2000)等。

在马来西亚,早在2004年已有一群传播学者、新闻工作者及民权工作者研拟制订资讯自由法的十大原则:(一)最大限度公布;(二)定期公布;(三)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单位;(四)推广“开放政府”;(五)限制例外情况;(六)程序精简、收费低廉;(七)公开会议;(八)资讯自由法令优先于其他机密法规;(九)保护举报人(吹哨者,Whistle blowers);(十)定期检讨资讯自由法令。

独立新闻中心(Centre for Independent Journalism)后来积极推动立法,直至2008年民联执政雪州,非政府组织活跃分子黄洁冰出任行政议员后,与非政府组织携手,积极促成雪州成为第一个订立《资讯自由法令》的州政府。独立新闻中心也曾游说吉兰丹州政府订立这道法规,但迄今尚未见成果。

法条要点

雪州和槟州的《资讯自由法令》均有五章17条款,内容大同小异,其主旨是允许公众申请近用州政府各部门产制之资讯(第2条款),但并非所有州政府资讯均可向公众公开,不可公开的文件包括已依据《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列为机密文件之资讯、可能侵犯隐私权的第三方资讯、第三方秘密提供给州政府的商业机密资讯、其他州政府或国际机构秘密提供之资讯,以及会挫败州政府政策、损害州政府行政、经济发展与安全等资讯(第2条款)。

为了实施《资讯自由法》,州政府应在各部门委任“资讯官”(Pegawai Maklumat),其职责包括:(一)改善其部门资讯的保管、收藏与销毁作业;(二)训练部门人员保管、收藏和管理资讯的申请;(三)作为其部门接收申请和协助申请人获取资讯的中介人(第3条款)。不过,第4(2)条款阐明,资讯官处理部门资讯需符合任何明文法规、指示和指南。

雪槟《资讯自由法令》第三章第5条款至第13条款乃阐明公众申请近用州政府资讯的手续。公众意欲近用州政府资讯,必须在申请表格上填具申请人姓名和地址、所申请资料之细节,以及申请理由和用途(第6条款),而且还得缴费。

第7(1)条款关于回复时间的规定,雪槟不同。雪州《资讯自由法令》阐明,资讯官必须在接获申请表格的30天内回复申请人,而第7(2)条款补充阐明,倘若申请人申请的资讯攸关人命或人身自由,资讯官必须在七天内回复。假使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接到资讯官的回复,则表示其申请已遭回拒--第7(3)条款。《2010年槟州资讯自由法令》的第7(1)和(2)条款则分别规定为14天和48小时(但可延长至七天)。

第8条款阐明,假使(一)申请人无权近用该资讯或(二)该资讯并不存在或不归该部门保管,资讯官有权回拒公众的近用资讯申请,惟必须以书面说明理由。而且,第9条款补充阐明,申请人有权在其申请遭回拒后的21天内向上诉局(Lembaga Rayuan)提请上诉。

第四章第14条款规定了上诉局的编制为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以及委员不超过六人;主席和副主席人选必须是前高等法院法官或律师,或前马来西亚司法服务机构成员,委任人选则无此规定。上诉局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但州政府有权无需说明理由而将委员撤职。上诉局可召见申请人和资讯官,听取双方说法,而其裁决为最后定案,不可在任何法院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资讯自由法令》虽赋权公众近用州政府资讯,但公众若有过失行为,亦会遭惩戒。第五章第15条款阐明,假使公众(一)违反申请资讯之理由和用途或(二)申请时提供不实资料,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罚款不超过五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不过,第16条款规定,未经总检察署同意,不得提控。

法条弊端

虽然雪州和槟州政府从善如流订立《资讯自由法令》,但倡导订立此法的非政府组织认为法规内容有待改善,为人诟病的限制有两点。第一点是第2条款限制不可公开的资讯,其界定模糊而广泛;假使公众或非政府组织因反对州政府的某项政策或专案,而需申请近用相关资讯来推展反对运动,州政府似有可能以挫败州政府政策或损害州政府行政的理由回拒申请。

第二点则是《资讯自由法》还有更多的防范措施,包括第7条款、第8条款及第13条款并读,任何部门皆能以泄露第三方个资的理由拒绝向公众提供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