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远与巨额诽谤诉讼

【庄迪澎】马哈迪任内,我国创下的司法记录似乎特别多。除了最高法院院长被革职、高等法院法官撰写匿名信抨击同僚,以及联邦法院大法官及总检察长个别与律师出国度假等事件之外,还有一项纪录就是上亿元的诽谤官司。

1994年的陈志远案打破了我国诽谤官司的纪录,创下有史以来最高的诽谤赔偿金额。著名商人陈志远(Vincent Tan Chee Yioun)在1992年起诉《马来西亚工业》(Malaysian Industry)杂志的业主Media Printext (M) Sdn Bhd、承印商Ling Wah Press Sdn Bhd、总编辑哈山韩查(Hasan Hamzah),以及四名撰稿人苏英林(Soh Eng Lim)、M.G.G比莱(M.G.G. Pillai)、维达瓦尼山(V. Thavanesan)及巴佐雅巴尔迪博士(Dr. Barjoyai Bardi)共七方发表四篇文章诽谤其商业信誉,损害他身为成功集团首席执行员的地位,要求马币二千万元的名誉损失赔偿。

陈志远所指的四篇文章是苏英林撰写的《陈志远的媒体攻击》(Vincent Tan’s Media Forays)、M.G.G比莱撰写的《媒体部署》(Press Manoeuvres)、维达瓦尼山撰写的《成功工业/纺织股项脱售――没有答案的问题?》(Berjaya Industrial/Textile Shares Sale – Unanswered Question?),以及巴佐雅巴尔迪博士撰写的《财经分析/成功纺织惹猜疑》(Financial Analysis/Berjaya Textile Probing)。他认为这四篇文章造成他遭公众嘲笑(public ridicule)、憎恶(odium)及轻视(contempt)(The Star, 1994年10月11日;Salleh Buang,1995)。

陈志远案在1994年10月22日下判,高等法院法官莫达西丁(Mokhtar Sidin)宣判陈志远胜诉,应获高达马币一千万元的名誉损失赔偿(哈山韩查赔偿300万元、比莱赔偿200万元、苏英林赔偿75万元、维达瓦尼山赔偿100万元、巴佐雅赔偿25万元、出版商Media Printext赔偿100万元,以及承印商Ling Wah Press赔偿100万元)(New Straits Times,1994年10月23日)。答辩人先后向上诉庭及联邦法院上诉,都败诉。

虽然法院的裁决低于陈志远要求的数目,但是一千万元的名誉损失赔偿金仍然创下我国诽谤赔偿的记录。在陈志远案之前,诽谤案的最高赔偿金是十万元――那是1980年代,副首相慕沙希旦(Musa Hitam)起诉著名马来政论作者赛胡先阿尔阿塔斯(Syed Hussein Al-Attas)诽谤他,法院所判的赔偿金额(Abd Jalil Ali, 2003:12)。

资深律师沙烈布昂(Salleh Buang, 1995)形容陈志远所得赔偿金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震撼马来西亚诽谤法律史”,他也提醒新闻工作者――无论是撰稿人、记者、编辑、出版人及承印商――皆须谨慎注意此案。

“成功”打赢这场官司之后,食髓知味的陈志远又打了几场诽谤官司,索取的名誉损失赔偿金额要比他在《马来西亚工业》杂志一案的赔偿金高出许多。

1995年11月,《国际商业诉讼》杂志(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itigation)发表了一篇文章《马来西亚的正义正在受审》(Malaysian Justice on Trial),批评我国法院审理阿依摩立案(Ayer Molek)及陈志远案时有失独立,并指一些人在法院享有不当的优惠对待(improper preferential treatments),结果“招惹”了12宗诽谤官司,索赔总数达7亿5千万元。其中陈志远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及公司名义――成功工业(Berjaya Industrial)及成功机构(Berjaya Corporation)状告《国际商业诉讼》的出版商Euromoney Publications Plc、联合国特派司法独立专员巴南古马拉斯瓦米(Param Cumaraswamy)、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秘书汤米托马斯(Tommy Thomas),以及汤米所属的律师行Skrine & Co。陈志远的“御用”律师维卡纳伽林甘(V. Kanagalingam或较为人所熟悉的名字V.K. Lingam)、马婆资本(Mbf Capital Berhad)、马婆北方证券(Mbf Northern Securities)、Insas Berhad及Metropolitan Nominees Sdn Bhd也向上述答辩人提出诽谤诉讼(Bar Council Malaysia, 2001)。

有两件“案中案”值得注意:

一、巴南以他是联合国特派司法独立专员,应享有豁免权的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诉讼。联合国秘书长安南(Kofi Annan)发出书面声明,确认巴南应在这些诽谤官司中享有无条件及绝对的豁免权;国际法院也裁决巴南享有豁免权。然而,我国法院否决了国际法院的裁决,谕令巴南必须抗辩。因此,1997年10月及11月出现更多针对他的诉讼案(Suara Rakyat Malaysia, 2000:186)。联合国对我国法院的判决表示遗憾,并要求我国政府支付联合国在巴南案中花费的法律开销。

二、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代表一家公司向法律专业纪律局申诉维卡纳伽林甘不当地操纵法院体系,却遭维卡纳伽林甘起诉诽谤。结果法院裁决维卡纳伽林甘胜诉,律师公会必须支付60万元的名誉损失赔偿金给维卡纳伽林甘。

陈志远在1999年2月状告马大著名经济学教授佐摩(Jomo K.S.)、《亚洲华尔街日报》业主道琼斯(亚洲)出版公司、《亚洲华尔街日报》编辑雷金纳德蔡(Reginald Chua)、《亚洲华尔街日报》发行人兼执行董事厄本莱纳尔(Urban Lehner),以及设于纽约的道琼斯公司(Dow Jones and Company),要求合计2亿5千万元的名誉损失赔偿。陈志远在诉状中宣称,佐摩在1998年12月21日的《亚洲华尔街日报》上发表的文章《马来西亚鼓吹朋党资本主义》(Malaysia propsup crony capitalism),严重诋毁其个人、专业及商业名誉,导致他被憎恶及轻视(The Star,1999年4月8日)。此案仍在排期候审。

陈志远案不只是创下我国司法史上最高名誉损失赔偿额的记录,还掀起一股“巨额诉讼”(mega suits)的潮流,政治人物及亲政府商人动辄向学者、媒体及异议份子发动诽谤诉讼。从1994年《马来西亚工业》杂志一案开始,至今已有超过88宗诽谤诉讼入禀法院,索偿额合计高达马币72亿元!这些案件有些已经审结定案或庭外和解,有些仍在排期待审,有些则被法院驳回。

由此可见,巨额诉讼成了另一种打压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的工具!1999年5月3日,《南洋商报》配合世界新闻自由日发表社论《一个兴讼社会逐渐形成》,批评“巨额诉讼”现象“将会使国家变成一个动辄兴讼(sue-happy)的社会,使社会成本越来越重”。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Bar Council Malaysia)在2001发表一份报告书《诽谤法律对言论自由之影响》,特别提到了法院允许诽谤案诉方列明索偿数额是不当的。律师公会在报告书中提出三大理由(Bar Council Malaysia, 2001:3-4):

一、列明索偿数额不但对辩方、公众、媒体及学者造成压迫,也是“无理地扼杀言论自由”(unjustifiably stifle freedom of speech)。

二、索偿额不受限造成不健康的“巨额”诽谤诉讼趋势,以及为夸大的索偿开启了防洪闸。

三、尽管诉方列明的索偿额不合理,辩方也不能在开审前提出反对(preliminary objection),因为法院并无义务估计赔偿额是否适当。

在陈志远案所掀起的“巨额诉讼”潮流中,除了外国媒体遭殃,本地媒体及新闻从业员也无可幸免。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的报告书指出,从1999年至2001年,至少有五宗起诉本地媒体的诽谤案,索偿额合计马币11亿元(Bar Council Malaysia, 2001:2)。这七宗诽谤案如下:

• 1997年1月,方木山起诉《太阳报》的出版商Sun Media Group及另三方诽谤,索偿五千万元。此案在2000年1月20日庭外和解,和解条件并未公布。

• 1999年1月,马哈迪长子米尔占马哈迪起诉《星洲日报》、《光明日报》及朝日报业有限公司诽谤,索偿5亿5千万元。此案在2000年1月20日庭外和解,和解条件并未公布。

• 1999年2月2日,米尔占马哈迪起诉中国报有限公司诽谤,索偿二亿元。此案在1999年10月25日庭外和解,和解条件并未公布。

• 1999年4月24日,陈志远起诉星报集团子公司Star Papyrus Printing Sdn Bhd诽谤,索偿二千万元。

• 2000年5月13日,国大党主席、工程部长三美威鲁起诉Penerbitan Sahabat (M) Sdn Bhd诽谤,索偿一千万元。

尽管传播学者、在野党、非政府组织及专业团体纷纷批评动辄诉诸“巨额诉讼”的现象。但有趣的是,1998年“烈火莫熄”改革运动掀起了另一波“巨额诉讼”浪潮。身陷囹圄的安华、前国会在野党领袖及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吉祥、非政府组织、巫统党要,以及安华案的控方证人等,也先后入禀法院,打起诽谤官司。不过,一如所料,在野党领袖入禀的诽谤诉讼一般都被法院驳回。在野党入禀“巨额诉讼”案件,乃作为一种抗议的象征意义,更甚于企图制止执政党人及亲政府媒体的诽谤言论。

“烈火莫熄”之后较为引人瞩目的“巨额诉讼”包括(Bar Council Malaysia, 2001:appendix2;Nisah Haji Haron, 2003:17-18):

• 1999年1月24日,林吉祥起诉马来前锋报有限公司及另三方诽谤,索偿十亿元。

• 1999年1月25日,安华起诉首相马哈迪通过媒体诽谤他是同性恋者,索偿一亿元。法院驳回安华的诉讼,并谕令安华负责堂费。

• 1999年1月27日,安华起诉《太阳报》(The Sun)业主Sun Media Corporation Sdn Bhd,指《太阳报》刊登的新闻报道《首相:安华的行为可耻》(Anwar’s behaviour despicable: PM)诽谤他是同性恋者,索偿一亿元。

• 1999年2月27日,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吉祥起诉《新海峡时报》刊登M. Desa的两则漫画诽谤他,索偿五亿元。

• 1999年4月30日,国内贸易与消费人事务部长美格朱尼起诉公正党宣传主任罗斯兰卡欣(Ruslan Kassim)及公正党诽谤他在以色列银行存放巨款,索偿一千万元。

• 1999年5月1日,安华案“著名”证人乌米哈菲达(Ummi Hafilda)起诉回教党、回教党党报《哈拉卡》及另三方,指他们在《哈拉卡》发表题为《马来西亚横扫十项奥斯卡金像奖》的文章诽谤她是妓女、被休弃、不贞洁,索偿六千万元。

• 1999年5月11日,乌米哈菲达及凯鲁丁阿布哈山(Khairuddin Abu Hassan)认为一份小报Bacaria刊登的文章诽谤他们,因而起诉Bacaria的出版商Karangkraf Sdn Bhd、承印商Percetakan Ultimate Print Sdn Bhd及分销商Media Network Sdn Bhd,索偿二千万元。后来法院判决诉方应获赔30万元。

• 1999年11月3日及24日,前国民醒觉运动主席詹德拉穆扎法及国民醒觉运动先后起诉前国家银行副总裁阿都慕勒(Abdul Murad Khalid)在10月26日发表的法定声明(Statutory Declaration)诽谤他们,各向阿都慕勒索偿七千万元。阿都慕勒在其声明中指国民醒觉运动及詹德拉穆扎法曾收受安华500万元。

“巨额诉讼”潮流在莫哈末赛丁(Mohamed Dzaiddin Haji Abdullah)出任联邦法院大法官之后,开始出现逆转。2001年3月17日,这位由马来统治者会议钦点的大法官在律师公会的年度晚宴上公开声明,诽谤索偿太高了,并主张审案法官应该检讨及限制赔偿金的数额。赛丁甚至说:“虽然我同意,言论自由并非诽谤一个人的执照,但诽谤法律也不是摧毁一个人的执照。”(Mohamed Dzaiddin Haji Abdullah, 2001)

四个多月后,上诉庭三司审理一宗诽谤官案时,推翻高等法院在1999年的判决,将十万元名誉损失赔偿金削减至三万元,并声明上诉庭决定让巨额诉讼作U转。

尽管如此,此良性转变并不足以保障我国的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过去五年来的政局变动,让我们看到更多打压媒体及异议份子的行径――政论杂志、在野党党报、网络新闻媒体、外国杂志,以及在野党人或非政府组织工作者,皆难逃马哈迪政府的五指山。  ‖  下载律师公会报告全文(英文)  ‖

本文摘自《强势首相vs弱势媒体-给马哈迪的媒体操控算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