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1【独立新闻在线】资讯自由法:迈向责任政府的进步
【饶兆斌】雪州民联议员经过了超过一年准备时间,州议会终于在今年4月1日通过了《资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Enactment),成为我国第一部保障人民知情权的法律。这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非常值得肯定。
早在1766年,瑞典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资讯自由法》,全名为《新闻自由与阅读公共记录权利法案》(Freedom of Press and Right of Access to Public Records Act)。而到目前全世界190多个国家里,大概有70个国家有《资讯自由法》或类似的法律,其中大部分是在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期通过的。颁布这种法律的国家,并不限于西方发达国家,而是遍布五大洲,在不同的经济发达水平、文化、法律体系的国家都可以找到类似的法律。
公开资讯确保问责
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民主并不只限于选举。有不少民主选举下当选的领袖,其行为就如“短期独裁者”。换句话说,从政者对民众的责任只是在选举期间凸现,而在选举期之间,就可以无法无天、操纵法律、瞒天过海。如何在非选举期间确保当选者的问责(accountability),成为民主巩固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印度和我国同样是继承英国法律体系,其最高法庭对民众的知情权有这番见解:
“在一个接受民主为根本信念的社会,公民必须知道他们的政府在做什么……没有一个民主政府能够在不需承担责任的环境下继续运作,而确保政府问责的基本条件是民众掌握政府行为的讯息。只有在民众充分了解他们的政府如何运作的情况下,人民才可以成为民主制度下的名副其实的人民,而民主才可以成为有效和具有广泛人民参与的民主。”
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民众知情权,就是《资讯自由法》。根据资讯自由活跃人士蒙德尔(Toby Mendel)的观点,要制定一部好的《资讯自由法》,应该包含一下的内容:
(一)最高限度的公开(maximum disclosure);
(二)公布的责任(obligation to publish);
(三)公开政府的提倡 (promotion of open government);
(四)限制例外情况(limited scope of exceptions);
(五)促进知情权的程序(processes to facilitate access);
(六)最低的成本(costs),即民众在申请阅读政府文件不必花太多的钱;
(七)公开会议(open meetings),就是公共机构的会议必须透明;
(八)公开原则作为更高原则(disclosure takes precedence),就是说,如果有相冲突的法律,必须以公开为更高的原则;
(九)对吹哨者的保护(protection for whistleblowers)。
不过,这里没有提到一个重要的方面。要是民众要求阅读政府文件的要求被拒绝,民众可否有投诉的管道呢?不少国家的《资讯自由法》就有成立独立机构来接受民众的投诉和作裁决,确保知情权不是只是纸上条文,而是可以确实落实。
避免官僚恣意刁难
纵观雪州的《资讯自由法》,基本上符合上述的条件,除了一些现实条件下无法做到的事情(如无法公布《官方机密法令》所保密的事项)。不过,下一步就是避免它成为漂亮的法律条文而已。
印度在2005年颁布了《民众知情权法令》(Right to Information Act)。有不少调查指出,虽然法律出台后民众知情权确有提升,但不少问题仍然存在,比如官僚对民众的冷漠和故意刁难、独立仲裁机构接受太多投诉而不负重任、乡区人民无法享受这项法律的好处等等。
鉴于我国官僚大多受联邦政府的控制,雪州政府能否确保《资讯自由法》不被手下的官僚们破坏、扭曲、不落实、不执行等,才是最大的挑战。
国阵支持恶法
《资讯自由法》,就是要使政府的程序、操作、决策透明化,让它在“阳光”下运转,无时无刻都可以使人民直接监督政府,减少贪污、浪费、不公、裙带主义等恶行,是迫使官员战战兢兢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任的良法。
雪州民联有勇气、有格局去制定这项法律,值得大家赞赏。国阵议员以违反联邦政府的《官方机密法令》为由反对《资讯自由法》,真让人摇头叹息。
《官方机密法令》乃是恶法,让多少出卖公众利益的暗黑交易被“保密”起来(如政府和大道公司的合约),而《资讯自由法》是肯定、维护民众的知情权的良法。反对好的而支持坏的,满脑子是当官的特权而没有想过为民维权,这样的议员还值得支持吗?
本文主要参考以下资料:
Ackerman, John M. & Irma E. Sandoval-Ballesteros. (2006) “The Global Explosion of 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s.”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58:1, 85-130.
Roberts, Alasdair. (2010) “A Great and Revolutionary Law? The First Four Years of India’s Right to Information Act.”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70:6, 925-933.
文中所引述的印度法庭的那段话和有关蒙德尔的观点,来Ackerman和Sandoval-Ballesteros 的论文。 ‖ 原文出处 ‖ 下载PDF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