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6【燧火评论】传播法规教程的驯化与批判性
【庄迪澎】《传播法规》(或《媒体法规》)是大学传播课程的主要科目(若非必修科),不论是欧美或亚洲的大学,几无例外。然而,《传播法规》教程的思路如何、怎么设计、教些什么,不仅应有地域之间的差异,即便是同一个地区如亚洲,亦应因各国之脉络有别而有不同的思路。
例如,欧美国家的《传播法规》课常见将「伦理」(Ethics)并入,形成《传播法规与伦理》之类的科目。此思路符合欧美国家的脉络,因为在民主相对成熟的欧美国家,新闻自由不仅得到尊重,还享有宪赋保障(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阐明政府不得立法管制新闻自由),加之以媒体高度商业化,传播法规的主要职能不是限缩新闻自由,而是处理与媒体有关的伦理问题,例如保护隐私权、暴力与色情、淫亵及不雅、仇恨内容等等。
将这些以欧美社会环境为具体服务对象的教程移植到马来西亚,就会与实际社会情况脱节,甚至格格不入。可惜的是,我们只要花点时间检索,就会发现本地不少大学传播院系(尤其是私校)的课程设计也将传播法规和伦理并为同一科目,甚至原原本本照抄《传播法规与伦理》的科目名称。据我的观察,原因至少有两个:(一)这些大学因与外国友校合办学分转移或「2+1」之类的学士学程,故课程设置以外国友校为准;(二)本地大学自主开发的学士学程(homegrown degree programme),也采用《传播法规与伦理》,是因为课程规划人并无「主见」,照抄外国传播院系的课程设计交差。
《传播法规》,教什么?
教育必有价值取向,依马来西亚的实际社会脉络而言,传播法规和伦理并为同一科目,将导致此一科目成为「驯化」学生的意识形态工具。毕竟言及「伦理」时,必是指涉社会多数人公认良好的言行,将传播法规与伦理并为同一科目,就赋予传播法规一个正面、公义的认知,仿佛这些传播法规的主要职能乃维护甚至培养社会的风序良俗,等于合理化了这些法规之存在价值。而且,既然伦理是导向可欲的良好行为,它就不可能是「恶」的,「守法」也就成了一种应然行为,而不是选项。
然而,实际的情况是,虽然马来西亚的一些传播法规也管制公共道德(public moral)和色情内容(例如《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禁止猥亵内容),但是它们的主要职能和目的是处理政治问题,而非伦理问题――例如《1948年煽动法令》在1969年「5.13事件」后修订、《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在马哈迪政府的金融丑闻此起彼落的背景中修订。换言之,马来西亚的传播法规的关键话题是政治干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是以传播法规中的「恶」性不言而喻,而既然是「恶法」,「守法」就不应是应然行为。因此,将传播法规与伦理并为一科,真的是搞不清楚状况。
本地传播法规教学的另一问题是,传播院系主事者常会迷信于「法律专家」,以为应由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律师讲授传播法规才「专业」,故会邀请律师(或有法学学历但没执业的人)授课。这之所以是「问题」,有两点:
(一)无论我们喜欢与否,法律的主旨都是在管制人的行为,划分「Do」和「Don’t」的分界线。请律师授课,极可能就是朝「服从」、「守法」、「避免误踩禁区」这些方向授课,告诉学生从事媒体业可做什么、不可做什么。马来西亚一些媒体不时会邀请律师给编采人员上课,就是讲这一套。
(二)在马来西亚,我很怀疑有多少位律师真的懂传播法规。毕竟,相对于一般案件,与媒体有关的官司并不常见,并非有利可图的业务领域。我们知道很多律师专门处理产业买卖、离婚、刑事案,虽然有些资深律师专长于宪法法律、诽谤案,但专长于传播法规的律师,确实少见。最终可能就是照本宣科,局限讲解法条内容等法律技术层面的知识;对于传播法规的「法律」以外的政治、社会因素和价值的问题,几无涉猎。
兼顾在地政治社经因素
诚如前文提到,教育必有价值取向,《传播法规》的教程设计也应有明确的价值和道德取向,而非伪装价值中立。传播院系不是法学院系,《传播法规》对法条、程序和判例的学习,不必也不可能像法学院教学那样深入和细腻,但范围则应相对宽广,超越法条、程序和案例的讨论,兼顾对这些法规生成的历史、政治、社会与经济因素之探讨。
因此,《传播法规》这门课与媒体伦理分家,不应是一个替代方案、不应是选项,而应是一个应然方案。在马来西亚的脉络里,《传播法规》的教程应涵盖下列三个部份才算是相对完整的理想类型:
(一)制订和修订每一道传播法规的历史、政治、社会与经济背景,以及动机――例如马哈迪在1980年代两度修订《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和《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与当时的政治危机和金融丑闻有何关联?纳吉又为何在2011年宣布废除《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中关于每年重新申请出版准证/印刷机执照的规定?这些内容是让学生了解,立法并非在「真空」里完成,而是执政党出于政治利益考量的结果,进而思考这些法规是否合理和正当。
(二)了解个别法条重点乃必不可少,但在研读法条之前,应先学习马来西亚的司法制度,包括法官的任命程序和司法独立的问题。这是因为,不将法条置于具体司法制度的脉络里,无法深刻领悟为何类似的法规/法条在其他国家问题不大,在马来西亚却足以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利器。
(三)学习《传播法规》不应是学习「服从」、「守法」,而是认识它之后,学习「置喙」、「批判」和「更替」(alternation)。因此,《传播法规》教程不但应该以批判性视角质疑各道法规的正当性,亦应引导学生探索「更替」的可能性,例如以《资讯自由法令》取代《官方机密法令》、以民间的媒体监督机制取代官方的监视制度,等等。 ‖ 原文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