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文创产业,先丢掉教条吧!

 

2012.04.10【公正报,第39期,p. 8-9】推动文创产业,先丢掉教条吧!

【庄迪澎】1980年代后期至1990年初期,旅游业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致力于推动的产业。由于不像制造业的工厂有高耸的烟囱排放污染空气的废气,人们习惯以“无烟工业”(non-smoke industry)这个形象化的名词来形容这门投资少、成效快,且高利润的新兴产业。

虽然随着国际航空交通成本远较从前低廉之后,各国仍然热衷于推动旅游业作为重要的外汇收入,但是互联网和数位技术的日新月异和普及,业已助推另一门比旅游业更加“无烟”的新兴产业在千禧年伊始时崛起,成为各国政府趋之若鹜的时髦产业――文化创意产业(Culture and Creative Industry)(参阅副文1)。

英国是公认全球第一个提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概念的国家,工党布莱尔(Tony Blair)政府时期,文化、媒体与运动部在1997年提出此概念,并设立“创意工业任务小组”,阐明创意产业政策“起源于个体创意、技巧及才能的产业,透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而有潜力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自从之后,加拿大、纽西兰、美国、芬兰、南韩、日本,乃至与我国只有一水之隔的新加坡,纷纷提出类似的文创产业政策,赶搭文化经济之列车。

文创产业之兴起,原因不外乎互联网和数位技术之进步与普及,使得各类满足人们视觉感官之快感的文化商品能更易、更快在全球范围内流通,而且成本更低、质感更佳。与此同时,许多国家的社经条件改善,中产阶级人口大增,连带兴起对文化消费和优雅生活品味的推崇,使得文化商品市场后市看齐。

一言以蔽之:文创产业的庞大商机,成了令人垂涎的新的经济来源。

英国提出“创意产业”概念之后所做的统计显示,2000年全英国民生产总值中,单是创意产业便贡献了7.9%,远胜于其他产业。同年,新加坡创意产业对该国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是1.9%,达到29亿8000万新元(约47亿令吉)。至于马来西亚,根据新闻、通讯及文化部的说法,创意产业在2008年为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带来94亿令吉或1.27%的贡献。另外,根据该部部长莱益斯雅丁的说法,我国创意产业在2010年的收益达98亿令吉,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1.9%;他也预测,但是动画产业就可在2012年贡献11亿4000万元的收益。

我国是个多元族群、多元文化的社会,这个特色不仅使得我国具有吸引外国游客的条件,亦为文创产业提供了丰富且别具特色的创作材料。许多人也许不知道,国阵政府已经在2009年制订了“国家创意产业政策”(Dasar Industri Kreatif Negara),以确立发展创意产业的基本原则,着眼于动员公部门和私部门的一切能量,指导和推动所有创意活动更具生产力和经济性。

新闻、通讯及文化部宣称,政府在2009年3月17日召开文创产业大会,集思广益之后,始拟定“国家创意产业政策”。该部在2009年出版宣导“国家创意产业政策”的册子,宣称制订了11项对策推动我国的文创产业(参阅副文2)。而且,为了配合国家创意产业政策,政府除了在2010年财政预算案里拨出二亿令吉设立“创意产业基金”(Dana Industri Kreatif),作为供文创人员和机构申请产制文创产品的低息贷款之外,另成立300万令吉的“艺术工作者福利基金”(Tabung Kebajikan Penggiat Seni),以嘉惠艺术工作者。

“创意产业基金”乃由新闻、通讯及文化部通过国家储蓄银行(Bank Simpanan Nasional)发放。凡我国公民或是我国公民至少持股51%的企业,皆可申请此贷款,以为他们的文创项目融资,最高可融资所需经费的90%,借贷金额最低五万令吉,最高500万令吉,利息2%至4%。

新加坡政府为了推动创意产业而制订“新加坡媒体总汇计划2015”(Singapore Fusion Media 2015),斥资五亿新元(约12亿令吉),与之相比,我国的二亿元创意产业基金可说是微不足道,对于提振文创产业究竟能产生多大效应,委实令人怀疑。新闻、通讯及文化部副秘书长阿都嘉化(Ab. Ghaffar A. Tambi)在2011年12月3日透露,其时创意产业基金之余额仅存六千万令吉。换言之,自2009年9月设立创意产业基金之后的两年里,已经发放了一亿四千万元或70%的经费了。

严格审视的话,文创产业是一种文化的商业化和商品化,重点不在于发扬文化、艺术和创意,而是把它们当做营利的手段。然而,姑且不争论文化的商业化和商品化之利弊的哲学命题,纯粹评估此政策之成败可能性,国家创意产业政策是否真能提振我国的文创产业,真的还是一个大问号!

首先,虽然新闻、通讯及文化部洋洋洒洒地大谈推动“创意产业”的11项对策,但是纵观《国家创意产业政策》册子里的陈述,却毫无新意可言,与政府素来陈述政策的“八股文章”无异,以致尽管宣称在2009年召集各方集思广益,但仍然不由得人们怀疑,这只不过是另一份典型的官僚作品:用一个范本撰写各种政策文件。

其次,虽然政府责成新闻、通讯及文化部作为推动文创产业的主管机关,但是11项对策的执行单位却涵盖数十个跨部门单位,包括私立高等学府和私营广电机构;政府有哪些具体机制和步骤,能使各个职能和优先工作项目各异的单位皆与政府同调,且配合得宜,并无说明。

最后且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文创产业的核心既然是“创意”,可以让创意无限发挥的自由、多元、开放的社会环境,才是它得以生存乃至焕发的温床。然而,政府虽然在政策文宣中信誓旦旦推动文创产业,却不愿摒弃威权教条和意识形态,意欲以管制传统媒体产业的心态管制创意产业的内容。

政府这种与“创意”相悖的心态,在对策3和对策8尤其显现。对策3为确保马来西亚品牌产品为本地市场所接纳,并且通过持续的促进工作而有能力在区域和国际市场上竞争,但其工作纲领(pelan tindakan)却一如既往鼓吹产制“官方文本”,“确保执行内容守则(kod kandungan)和国家电影政策”,“传播爱国精神、团结、神圣价值观”,甚至宣扬我国“伟人”的事迹,例如东姑阿都拉曼、陈贞禄,以及抵抗马来亚联盟和抵抗共产党等事迹。

对策8阐述法规、条例与知识产权的管理、执行与执法,以加强创意产业各项产品之监管,其工作纲领更是毫不掩饰地宣称,意欲加强执行《1963年国语法令》以提升国家语文出版局在产制马来西亚文作品中的角色、加强电检指南(Garis Panduan Penapisan Filem)和扩大电检局的职能,以确保含有建设自强精神和国族国家之要素,以及加强执行《198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的内容守则。

假设艺术工作者创作意欲“文化产品”,得遵循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内容尺度,而且唯有如此方可获得政府的辅助、融资,然后产制出一堆政府宣传作品,文创产业还是文创产业吗?

副文1:何谓“文创产业”?

虽然英国是公认全球第一个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国家,但是有学者指出,英国是受到澳洲政府在1994年提出的“创意国度”(creative nation)文化政策所启发。澳洲在该政策中阐述:“文化政策就是经济政策,文化创造财富……文化增加价值,并对于创新、行销与设计具有不可或缺的贡献。”

1997年,布莱尔以“新工党、新英国”为竞选宣扬当选首相,为了体现“新”字,布莱尔改组内阁,英国文化、媒体和运动部成立“创意产业工作队”(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推进创意产业,此工作队分别在1998年和2001年发表创意产业纲领报告(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分析该国创意产业之现状与发展对策,使创意产业成为英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力量,也促成各国开始关注创意产业。

根据英国的定义,创意产业意指“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涵盖13项子产业:告、建筑、艺术与古董市场、手工艺、设计、时尚、影视、互动式休閒软体、音乐、表演艺术、软体与电脑服务及广播电视。

我国对“创意产业”之定义则为:“根据创意、创新,以及能推进经济成就及带给国家高收入的技术,动员和培养个人或团体的能力与创造力,并强调符合马来西亚多元族群文化与价值观的作品和知识产权。”

创意产业之范围则包括:多媒体创意产业(电影和电视制作、广告设计、动画和数位内容)、文化创意产业(手艺、视觉艺术、音乐、表演艺术、创作,时装及纺织)、文化遗产创意产业(博物馆、档案馆,恢复和保护活动)。

副文2:推动创意产业的11项对策

“国家创意产业政策”阐明推动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11项对策为:

对策1:通过专业培训、学习和创造性机会,加强创意产业的人力资本。

对策2:通过建设相关机构、基础设施和财务支持(奖励/基金/投资),创建有利于创意产业的环境。

对策3:确保马来西亚品牌产品为本地市场所接纳,并且通过持续的促进工作而有能力在区域和国际市场上竞争

对策4:提升推动创意产业的研究与发展工作。

对策5:鼓励创新和技术应用,以及提升本地的专业能力,进而促进产品产制和创意产业的创作。

对策6:鼓励私人公司、政府关联公司和跨国公司持续支持推进国家创意产业发展。

对策7:加强下游产业。

对策8:法规、条例与知识产权的管理、执行与执法,以加强创意产业各项产品之监管。

对策9:制订知识产权作为新的商业资产。

对策10:培养公众对创意产业之印象、潜能与前景有所赞赏和积极看法,以便创意产业与其他专业领域平起平坐。

对策11:动员政府和非政府的创意机构及非政府组织,作为推动创意产业的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