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

英文:Official Secrets Act 1972  ‖  下载PDF档  ‖
马来文:Akta Rahsia Rasmi 1972  ‖  下载PDF档  ‖

马来西亚的《官方机密法令》几乎是逐字抄自1911年英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为了防止间谍窃取国防机密而制订的《官方机密法令》。

我国最早制订的《官方机密法令》是《1920年官方机密条例(Official Secrets Ordinance [Straits Settlements] 1920)及《1920年官方机密条例》(Official Secrets Enactment [Federated Malay States] 1920)。1952年,这些官方机密条例合并为《1952年官方机密条例》(Official Secrets Ordinance 1952)。

1972年,国阵政府将半岛、沙巴及砂劳越的官方机密条例合并,制订了《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Official Secrets Act 1972)。

《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阐明其目标为:

1. 保护官方机密(S.2A, 2B, 2C, 4, 7A, 8)。
2. 处罚谍报活动或与外国特务交易(S.3, 4, 5, 6, 7A, 7B, 17)。
3. 保护“受保护地点”(protected areas)之机密性及处罚擅闯者(S.4, 5, 6, 7, 7A, 10)。
4. 强制规定举报义务:如果有人接洽提供官方机密,必须向警方举报(S.7A)。
5. 强制规定归还官方机密之义务,无论是自愿或受促(on demand)(S.11A)。
6. 处罚未经授权使用制服。
7. 将虚报、伪造、模仿或拥有足以影响马来西亚的安全或利益的假文件,列为刑事罪行(S.9)。
8. 允许通过授权要求无线电通讯单位制作任何讯息,截取/窃听无线电通讯(telecommunications)(S.12)。

马哈迪在1981年出任首相之后,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在1980年代经过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在1983年,主要是加重谍报活动的刑罚:可被判终生监禁【第3条款】。第二次修订是在1986年3月提交到国会一读通过,当时正值土著金融丑闻及修宪/皇室危机闹得最高潮时期。这次的修订有两方面:一是扩大“官方机密”的定义,二是加重泄露官方机密的刑罚。

1985年的修订案引发全国性的“反对官方机密法令运动”(Anti-OSA Campaign),这场反对运动主要是由马来西亚新闻从业员职工会(NUJ)推动,获得非政府组织、华团、工会及在野党支持。

NUJ收集到三万六千个公众签名,也顺利举行了多场集会;不过,由于国阵垄断国会优势,1985年官方机密法案最终仍在国会三读通过。

扩大“官方机密”的定义

何谓“官方”(Official)?第二条款说明“官方”表示“与任何公共服务有关”(relating to any public service),所谓的public service则包括:

1. 宪法132条款提及的任何公共服务单位。
2. 任何地方政府(Local Authority)。
3. 任何法定机构(Statutory Authority)。
4. 部长宣布属于“public service”的人(person)、机构(authority)或团体(body)。
5. 战争期间,同盟国(ally)的任何政府部门。

列表(Schedule):

1. 内阁文件、决策记录等。
2. 州行政议会文件、决策记录等。

经过1985年修订之后,所谓“官方机密”不再只限于法令“列表”(Jadual/Schedule)所注明的文件;反之,部长、州务大臣、州首席部长或他们授权的官员,随时都可将任何文件列为“官方机密”【第2A 、2B条款】或“解密”【第2C条款】。所谓“官方机密”又可划分为四级:Top Secret、Secret、Confidential与Restricted【第2、2A、2B、2C条款】。

不幸的是,《官方机密法令》没有任何措施避免不必要或不适当地将官方文件列为机密,也没有任何机制规定定期“解密”,或者在指定期限过后,自动公布。

必须注意的其中一个条款是第16条款:任何触犯《官方机密法令》的检控,控方无须证明被告所犯之罪行的确危害马来西亚的安全与利益。

加重刑罚

在1985年修订之前,触犯《官方机密法令》者不一定得坐牢;1985年修订之后,凡是触犯《官方机密法令》而被定罪,将面对至少一年的强制性监禁(mandatory imprisonment)刑罚。

第8(1)条款:任何拥有官方机密,并将它传达给不应该拥有它的人,或者没有合理看守该官方机密,皆可被定罪。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至少一年至七年。

第8(2)条款:任何接获官方机密,且知道官方机密之内容,可被定罪。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至少一年至七年。

此外,任何人如果受到别人以任何方法索取官方机密,必须向警方投报;如果身为公务员而受别人要求提供官方机密,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其部门主管报告【第7A(1)条款】。否则均属犯法,可被判监禁一年至五年【第7A(2)条款】。

第7B条款:任何人若做了任何行为以取得外国特务的信任,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一年至五年不等。

部长有权获取通讯资料

第12(1)条款:部长有权指示拥有或控制无线电通讯的人,交出部长在令状中指定的人所发出或接收的原来讯息。

第12(2)条款:若拒绝交出上述通讯资料,可被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的监禁刑罚、

谁受到《官方机密法令》影响?任何人皆受影响。

第25条款说明《官方机密法令》具有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ly)。第25(1)条款:任何担任或曾经担任公职的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即使在国外触犯《官方机密法令》,也被视同为在国内犯法治理。

马哈迪在提呈修订案时,曾经对国会说:“我们(政府)要让所有人完全明白泄露官方机密的处罚。”前总稽查司阿末诺汀曾形容1986年官方机密法令为“An act to keep secret all information about the affairs and activities of government”。

为何反对《官方机密法令》?

1.“官方机密”的定义过于广泛。
2.刑罚过于严苛(强制性监禁)。
3.政府侵蚀国会立法机。
4.政府独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违反三权分立的重要原则。
5.违反世界民主潮流。

英国媒体法律专家(《卫报》法律编辑)罗伯生说:“马来西亚正在反世界民主潮流而行之。官方机密法令是英国统治者所遗留下来的最劣等遗产。许多英联邦国家已经废除这类法律,或者以资讯自由法令取代它。在英国,这项法律也将被废除,因为这三年来,那些富有同情心的法官,已表示不许任何人把这法令当作政治工具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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