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祸延BFM 89.9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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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1【火箭报,页9“阿拉”祸延BFM 89.9电台

【庄迪澎】在2015年“无国界记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的全球新闻自由排行榜和“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网络自由报告里,除非其他国家有更糟糕的表现,否则马来西亚的排名再滑落应已无悬念了。2014年下半年接连发生政府以煽动罪调查和起诉网民、首相兼巫统主席纳吉起诉《当今大马》和《人民媒体》(Media Rakyat)等事件后,岁末再添一笔:商业电台BFM 89.9因在2013年10月21日邀请美籍伊朗裔宗教学者里扎阿兹兰(Reza Aslan)讨论“阿拉”课题,结果在2014年12月中旬遭马来西亚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MCMC)开罚一万令吉。

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开罚后,超过20个疑为巫统外围组织的非政府组织还在12月18日报案,指控BFM 89.9的五位DJ--沙勒古旦(Sharaad Kuttan)、欧卡洛琳(Caroline Oh)、以斯拉(Ezra Zaid)、乌玛巴干(Umapagan Ampikaipakan)及张家扬(Patrick Teoh)--在2014年12月12日上午和傍晚的节目里谈论煽动性课题,包括“阿拉”字眼、马来人特权及哈芝节宰牛等(荒谬的是,张家扬在面书透露,当天傍晚他人在新加坡的一家小贩中心用餐)。

独立电台

BFM 89.9号称“马来西亚仅有的独立电台”及“马来西亚第一家以商务为主题的电台”,在2008年9月4日启播,由马列阿里(Malek Ali)以500万令吉创办,草创时期幅员仅12人,目前已扩大至50人,其中30人为节目制作团队。目前,吉隆坡、雪兰莪,以及森美兰和马六甲部分地区的听众可收听该电台的节目,收听率估计30万。

据报道,马列阿里创办BFM 89.9时曾遇上阻力,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以没有可用频率的理由拒绝发出执照。由于当时有一些休眠频率为他人所占用,马列阿里便向当时的主管部长林敬益做简报,以说服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将休眠频率重新分配给BFM。

所犯何事?

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开罚后,马列阿里发表文告透露,该委员会指责电台违反了多媒体与通讯内容守则及电台执照条款共三项:

(一)违反内容守则第3.14条款第4段,任何关于伊斯兰的宗教节目需经相关宗教机构许可方可播出,即使是其他宗教也需要获得适当宗教机构的建议。

(二)执照第8.1段阐明,该电台获批准播放商业及财经新闻和讯息。

(三)执照第11段阐明,该电台不得提供任何直接与伊斯兰以外相关宗教的内容、不可罔顾国内宗教及种族敏感,也不能够提供违背国家社群的文化及道德价值。

此外,上述访问也违反《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06(3)条款及第242条款。

BFM 89.9宣称,访谈录音是上传到电台的网站让网民下载收听,并非在无线电台广播,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没去了解此节目的广播途径。言下之意,似乎是说,既然该节目并非通过大气电波(电台)广播,而是经由互联网传播,因此并没有违法电台执照之规定。从技术上来说,这套辩解没错,因为既然电台没播,电台就没违法;网站无需任何执照或准证,而且网站的内容不能当做是电台的内容来向电台追究责任。换言之,假使此事闹上法院,BFM 89.9可能会胜诉;不过,估计该电台不会要和主管机关对簿公堂。

两大启示

而且,这套辩解即便合理,不见得BFM 89.9就可高枕无忧。虽然马来西亚政府曾许诺“不审查互联网”,《1998年多媒体与通讯法令》第3(3)条款亦阐明,此法令任何内容均不可视为允许审查互联网,但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仍可援引第211条款(禁止令人反感的内容)和第233条款(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服务)追究该电台在网站上载内容的法律责任。

此次BFM 89.9事件,可给关心马来西亚媒体业、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朋友两大启示:

(一)媒体能否享有“自由”,不是绝对取决于其使用的媒介是纸张、大气电波或互联网。BFM 89.9访问学者谈“阿拉”课题的内容虽然只上传网站,而非在电台广播,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照旧追究责任,而且估计BFM 89.9的业主不会愿意和这个主管机关对簿公堂,所以“自由”的互联网仍受“不自由”的传统媒体的利害问题所牵制。这种情况同样发生在印刷媒体--如今所有主流大报都有本身的新闻网站,理论上这些网站并不受内政部、《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和出版准证管制,但是《星洲网》的新闻和评论不见得就比《星洲日报》大胆。

(二)以“违反执照或出版准证限定的范围”似乎开始成为审查媒体内容的新藉口--2013年12月,内政部勒令新闻周刊《热点》(The Heat)停刊,内政部的理由是该周刊的出版准证订明为“商业周刊”,内容却像日报,含有时事新闻,包括来自国会的文章,以致违反准证的规定。此次BFM 89.9事件,多媒体与通讯委员会祭出《1998年多媒体与通讯法令》第206(3)条款,指的正是内容供应商所提供之服务,不可逾越执照所列明的范围。纳吉政府此举似乎试图淡化审查内容的印象,以逾越执照/准证之规定来合理化政府的打压,但这恐怕只是一厢情愿而已,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

另一方面,甚至有业界传闻说,此次BFM 89.9事件是同行恶性竞争导致有人“打小报告”的结果。倘若传闻为真,亦不出奇,一来电台的广告利益虽然不小--2014年首十个月的电台广告开支(Adex)达到3亿142万令吉,比去年同时期的2亿9995万令吉增长了0.5%--但争夺的电台也不少,竞争激烈;二来,诸如此类之情事在中文报业亦盛传已久,尤其是在2001年报变和2002年《东方日报》创刊期间。这种“引狼入室”打压竞争者的手段,是媒体业的悲哀,也是无耻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