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

英文:Printing Presses and Publications Act 1984    下载PDF档

马来文:Akta Mesin Cetak dan Penerbitan 1984    下载PDF档

【庄迪澎】《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用来管制民间使用印刷机,以及印刷、进口、制作、复制、出版及发行出版物的活动;而且,不仅是印刷厂商及出版业者受到《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的管制,任何企业机构、社团、政党,只要有从事出版活动,都可能受到此法律的约束。

我国中文媒体经常都会提到这道英国殖民地政府遗留下来的法律,尤其是当报章报道一些争议性议题时,内政部长乃至官员们经常会恫言要以《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对付报社,例如吊销出版准证。不过,中文媒体的记者经常译错这道法律的中文名称,最常见的译法是《1984年印刷与出版法令》或《1984年出版与印刷法令》;比较贴切的中译名称应该是《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

《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的英文名称Printing Presses and Publications Act,马来西亚文名称则是Akta Mesin Cetak dan Penerbitan 1984;无论英文的Printing Presses或马来西亚文的Mesin Cetak,都是指谓“印刷机”(物体),而不是指称“印刷”(活动)。而且,限制人们拥有印刷机本来就是《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的主要任务之一。

《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并不是迟至1984年才制订的新法律,而是独立前英国殖民地遗留下的产物。独立后,马来(西)亚政府不但继续沿用这道法规管制印刷及出版活动,还因应政治形势的需要数次修订法律内容,加强它对出版业,尤其是印刷媒体业的管制能力,尤以第四任首相马哈迪(Mahathir Mohamad)在1984年及1987年的修订案最为关键,扩大和加强了内政部长管制出版活动和印刷机的行政权,以致法院也无权推翻内政部长的行政命令。

出版物不只限于纸本产品

谈到《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许多人马上联想到它对报业造成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但是其管制对象其实并不限于报章和杂志而已,任何文件、书籍、期刊,甚至音频录制品(如卡带、影音光碟),都可被归纳为“出版物”。此外,所谓“报纸”也不仅仅是我们每天早上一边吃早餐一边读着的那叠新闻纸而已。

《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也称第301条法令(Act 301),共分五章(Part)、27条款(Section),法令文本开宗明义说明,这是一道用来管制民间使用印刷机,以及印刷、进口、制作、复制、出版及发行出版物或与这些活动有关的事务的法律。

第一章(Section 1)只是说明法令名称,第二章(Section 2)为法令内容的关键词编定定义与诠释,这里只介绍五个主要关键词:出版物(publication)、报纸(newspaper)、业主(proprietor)、授权官员(authorised officer)、授权资深官员(senior authorised officer)。

一、“出版物”涵盖下列物品:

(一) 文件、报纸、书籍及期刊。

所有书面或印刷品,以及及任何性质上与书面或印刷品相似的物件。

(二) 任何在形态、形状或以任何方式皆能提出文字或意见的物件。

(三) 音频录制品。

二、“报纸”

“报纸”意指含有新闻、情报、事件的报道或任何言论、观察或评论的任何出版物,或与这类新闻、情报或事件的报道有关,或牵涉公共利益的其他事务的出版物;或以任何语文印刷、用以发售或免费发售、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任何杂志、漫画或期刊,但不包括联邦政府、任何一个州政府或新加坡政府所出版或为它们出版的出版物。

三、“业主”

“业主”既指任何报纸的独资经营者(sole proprietor),也指报纸的合伙人或以其他方式,连同其他同样代表或对报纸的任何股份或利益负有责任的人,一起代表及对报纸的任何股份或利益负有责任的人士。

四、授权官员

“授权官员”是指任何警官、海关人员、邮政局官员,以及部长为了执行此法律之目的而特准的其他人员。

五、授权资深官员是指:

(一) 任何一名警阶不低于助理警监(Assistant Superintendent)的警官。

任何一名官阶不低于监督(Superintendent)的海关人员。

(二) 任何一名职位不低于资深级邮务官(Senior Postal Officer)的邮政局人员。

(三) 部长为了执行此法律的而特别任命的任何其他公职人员。

管制范围

《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的主要管制范围有以下四项:

(一)管制拥有及使用印刷机

提到管制“印刷机”,一些人的疑问是:办公室使用的影印机(photostate machine)或电脑印表机(printer),是不是也在内政部管制范围内且需要申请执照?

《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第3(2)条款说明,所谓的“印刷机”(printing press)是指用来印刷、复印或复制任何文件的机器、器材或物品,列表(一)则详细阐明,所谓“印刷机”是指每小时可印制一千张或更大数量的凸版印刷(Letterpress)、平版印刷(Lithography)、照相凹版印刷(Gravure)、凹板印刷(Intaglio)或其他印刷机器。

不过,印刷技术一日千里,时下影印机和电脑印表机的印刷速度若能达到每小时一千张以上,是否应归类为此法令所谓的“印刷机”,仍不明确。

《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只有第3条款及第4条款与管制印刷机事务有关,第3条款是阐明“使用印刷机的执照”(Licence to use printing press),而第4条款则阐明利用印刷机从事不法用途的惩罚。

第3(1)条款首先说明,未经内政部发给印刷机执照(licence),任何人都不能拥有及使用印刷机。在1987年修订案中新加入的3(3)条款,则授权“内政部长可根据其绝对审核权,给任何人发出执照,让他在执照上所注明的时限内保有以使用或使用印刷机;他(指内政部长)可根据其绝对审核权随时撤销或按照他认为适当的时限暂时吊销上述执照。”

所谓“绝对审核权” (absolute discretion),意指内政部长的决定乃“最后之决定”,即使法院也不可推翻。1987年新增的第13A条款及第13B条款,分别说明了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质询内政部长根据此法令所做的任何决定,而执照申请人也不享有陈情权(right to be heard)。

易言之,假设内政部长不批准印刷机执照给印刷厂业主甲某,甲某不能入禀法院,要求法院裁定内政部长必须发出印刷机执照。同理,如果内政部长撤销或吊销了甲某原来持有的印刷机执照,甲某也不能要求法院以违反民权等任何理由裁定内政部长的决定是不合法的。甲某只能向内政部长上诉,要求部长重新考虑他的执照申请或收回成命。

因此,要合法地拥有和使用印刷机,不但必须持有内政部长签发的执照,而且还得遵守执照上所列明的条件。第3(4)条款阐明了任何人拥有印刷机却没有有效的执照,或违反了执照所列明的条件,当违法论,被告若经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刑罚是三年监禁或罚款马币二万元,或两者兼施。按照第10条款缴付的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值得一提的是,第3(5)条款阐明,即使没有人因非法拥有及使用印刷机而被起诉或被定罪,但被缴获的印刷机仍得根据第19条款所规定,由法院裁定充公。

不过,拥有印刷机执照并不表示印刷商从此可以随心所欲印制任何文件、书刊,因为第4(1)条款规定,如果使用自己的印刷机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印刷机印制含有下列成份的文件或出版物,均当违法论;若经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刑罚是三年监禁或罚款马币二万元,或两者兼施。法院也必须充公案中的印刷机。

(一) 猥亵或伤风败俗。

(二) 煽动对人或财产使用暴力、怂恿别人违法或违抗合法命令,以致妨害或可能妨害治安,或产生恶意、敌意、憎恨、不调和或不团结的情绪。

一般人常误以为报社非得拥有印刷机执照不可,其实不然。倘若规模大的报社或杂志社自置印刷机,自行印刷,它就必须拥有印刷机执照;规模小的报社或杂志社将印刷工作外包给印刷公司,既然没有印刷机也没有从事印刷工作,这些报社或杂志社并不需要申请印刷机执照。

(二)管制报纸出版准证

《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第三及第四章(Part III & IV),从第5条款至第9条款阐明了报纸出版准证的发给与撤销程序。

第5条款首先说明,没有获得内政部长根据第6(1)条款发给的出版准证,或出版准证已被撤销或暂时吊销,任何人都不能在马来西亚印制、进口、出版、销售或发行任何报纸(无论这是报纸是在马来西亚或新加坡印制)。否则,就是违法,若经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违法者可被判的最高刑罚是三年监禁或罚款马币二万元,或两者兼施。

第6条款明确授予内政部长“绝对审核权”,以批准出版准证及制订出版准证的附带条件。第6(1)条款说明,内政部长可根据其绝对审核权发准证让任何人在马来西亚印刷和出版报纸,以及让新加坡报纸的业主将报纸进口到马来西亚售卖、流通或销售。

不过,第6(2)条款接着说明,内政部长可随时撤销或暂时吊销已发出的准证。

第6(3)条款:部长可在发出出版准证时加注以下条件:新加坡报纸的业主应在马来西亚设立及维持一个营业处,或在马来西亚委任一名有权代表业主收受任何通知或法律程序的人,并且应向部长提供一份包含此人姓名和地址的名单,以及遵守部长可能指示的方式刊登出来。

第12(1)条款阐明,无论印刷机执照或出版准证,其有效期最长仅有12个月,而且受制于部长列明的附带条件。不过,内政部并非一定发给执照或准证;第12(2)条款就阐明了,内政部长有绝对审核权否决任何人的印刷机执照或出版准证之申请。

必须注意的是,到手的印刷机执照或出版准证,内政部长仍可随时撤销或暂时吊销;第13(1)条款至13(3)条款就阐明了这些情况:

第13(1)条款――印刷机执照持有人使用印刷机印制损害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出版物,或报纸刊登损害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内容。

第13(2)条款――印刷机执照或出版准证持有人未经内政部长允许,将执照或准证转让给他人。

第13(3)条款――执照或准证持有人逝世、无能、破产,或持有执照或准证的公司清盘而另一个接收人或经理人受委该公司的业务,或者部长认为不转让执照或准证是不公平的,则部长可批准转让执照或准证。

(三)管制“不受欢迎出版物”(Undesirable Publications)

马哈迪在1987年修订《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时,加入了第7(1)条款――“管制不受欢迎出版物”。

此条款授权内政部长查禁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秩序(public order)、道德、国家安全、外交关系,或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出版物。

印刷、出版或分发被查禁的出版物,罪名成立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两万元,或两者兼施。S.8(2)

(四)管制“虚构新闻”(False News)

“管制虚构新闻”的条款也是在1987年加入。新加入的S.8A(1)规定,任何出版物恶意发表“虚构新闻”,则印刷商、出版商、编辑和作者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两万元,或两者兼施。

S. 8A(2)条款里阐明:所谓“恶意”(malice)是推定无证据显示被告在新闻出版之前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步骤查证新闻的真实性。

第8B条款阐明,内政部长可勒令触犯此条例的报刊暂停出版不超过六个月;第8C条款则授权内政部长勒令终止出版。

《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还有两个条款必须注意。一是第13A (1)条款阐明:内政部长拒绝发出、撤销或冻结出版准证/印刷机执照的任何决定,任何法院皆不能以任何理由置喙。

此条款所指的“决定”(decision),包括部长根据《印刷机与出版法令》所发出的任何命令(order)或指示(direction)。这点是在第13A(2)条款阐明。

另一条款是第13B条款:任何人申请出版准证/印刷机执照,或准证/执照遭撤销或冻结,皆不享有陈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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