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自由全球排名猛跌七位


2013.10.22-11.25【公正报,69期,p. 24-25】我国网络自由全球排名猛跌七位

【庄迪澎整理】总部设于美国华盛顿、致力于民主、政治自由及人气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最近(2013年10月)发表了《2013年网络自由》(Freedom on the Net 2013)报告书,马来西亚在全球网络自由排名中猛跌七位,从去年的第23位滑落至今年的第30位,总得分则从去年的43分跌至44分(得分越低越自由)。

自由之家的网络自由报告书,乃衡量60个国家的网络和数位媒体自由程度,以0(最自由)至100(最不自由)将这些国家的网络自由状态评级为自由(0-30分)、局部自由(31-60)及不自由(61-100)分。在《2013年网络自由》报告书中,17个国家被评定为自由、29个国家被评定为局部自由,14个国家被评定为不自由。在这60个国家当中,网络自由状况最佳的前三甲为冰岛、爱沙尼亚及德国,而最糟糕三国为伊朗、古巴及中国。

上述评级是依据三大情况厘定:

(一)近用障碍(Obstacles to Access):评估基础设施和经济上的近用障碍、政府阻止特定应用程序或技术,以及对互联网和手机服务提供商施加的法律、监管和所有权控制。

(二)内容限制(Limits on Content):检验过滤和封锁网站之情况、其他形式的审查和自我审查、内容操控、网络新闻媒体的多样性,以及使用数位媒体从事社会和政治行动之情况。

(三)侵犯用户权益(Violations of User Rights):衡量对网上活动的法律保护和限制、监视、隐私,以及对网上活动的回应,如法律起诉、监禁、人身攻击,或其他形式的骚扰。

《2013年网络自由》报告书对马来西亚的网络自由的评级,如下表所示:

2012 2013
网络自由状态 局部自由 局部自由
近用障碍(0-25) 10 9
内容限制(0-35) 14 15
侵犯用户权益(0-40) 19 20
总分(0-100 43 44
* 0 = 最自由,100 = 最不自由

根据自由之家的观察,我国的网络自由状态仍然只有“局部自由”,虽然在近用障碍方面稍有改善,但是在“内容限制”及“侵犯用户权益”方面,都较去年恶化,各跌一分。

(一)近用障碍

就互联网的近用障碍而言,我国稍有改进,这主要归功于无线上网技术的引入,例如我国网络服务供应商在2008年引入WiMax技术,使得宽频服务能够触达难以通过电缆触达的地区,而截至2013年,我国已有四家WiMax服务供应商。

根据国际电讯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的统计,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在2012年达到66%,而官方则矢言要在2013年提高至80%。不过,80%的互联网用户是城市居民,而且东马的互联网普及率仍然偏低。

而且,我国的行动电话普及率在2011年已超越了我国的总人口。在2012年,行动电话普及率达到114%,意味着一些人拥有超过一个行动电话门号。行动电话之普及,亦意味着行动上网也逐渐普及起来,尤其是年轻人社群。据报道,在2011年,大约20%年龄介于20岁至24岁的马来西亚人是使用手机上网。

此外,国家宽频专案(National Broadband Initiative)亦推出五个项目来扩大宽频和行动上网的触达范围,包括截至2011年,全国已设立了大约250个社区宽频中心(Community Broadband Center),以及派发了将近50万部小笔电(netbook)给乡区和市郊的学生及低收入户。

报告书也提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授权资讯部长各种管制互联网设施之工具,虽然迄今未有这方面的案例,但是这可能是因为全国25家私营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皆有政府背景--除了马电讯子公司TMnet及马来西亚微电子学院(Mimos)拥有的Jaring是由财政部所有,其他私营公司如与马哈迪私交密切的印裔大亨阿南达克里斯南(Ananda Krishnan)控制的明讯(Maxis)、华裔大亨杨忠礼控制的杨忠礼通讯(YTL Communications),以及陈志远控制的Umobile,都在2008年进入市场,表面上虽与政府并无关联,但人们相信他们凭着密切的政治关系而获益。

(二)内容限制

前首相马哈迪在1997年初前往美国加州招商投资多媒体超级走廊时,虽然向外商承诺“马来西亚不审查互联网内容”,但是多年来,政府阻截网站及整肃部落客之举时有所闻。

在阻截网站方面,2013年中旬,官方宣称自2008年以来已有6,640个网站遭阻截。在2011年,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援引《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63条款和版权法规阻止登录十个文件共享网站。2012年9月,谷歌配合我国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的要求,阻止我国互联网用户登录观看一支反伊斯兰视频《穆斯林的无知》(Innocence of Muslims)。

此外,在临近2013年大选时,一些比传统媒体勇于报道在野党议题及批评执政党的新闻网站遭到骇客发动网络攻击,虽然它们在48小时内就修复了网站,而且至少有两个网站向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投报,但是后者却未有回应。

执政党发动的另一类网络行动,就是部署所谓的“网络兵团”(cybertrooper)在互联网发表对国阵有利、同时贬损在野党的言论。网络兵团现象在晚近三年日益显著,而且各种各样挂着“新闻网站”之名,实则抹黑在野党的匿名网站和脸书专页越来越多。国阵罗致了部落客组成新媒体组(Unit Media Baru),甚至试图鱼目混珠,设立一个亲国阵的《Sarawak Reports》网站反击备受瞩目的政治反对新闻网站《砂拉越报告》(Sarawak Report)(注:前者采用复数Reports,后者采用单数Report)。

在2012年,英国广播公司(BBC)为它播映拥有“不恰当”赞助的节目而公开道歉之后,阵政府承认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支付了8,380万令吉给国际公关公司FBC Media,以改善纳吉在国外的形象。2013年3月,美国媒体公司BuzzFeed揭露,美国游说公司代表马来西亚执政党或其盟友资助一项印刷媒体和网上宣传活动,历时从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内容主要是非议在野党领袖安华。

(三)侵犯用户权益

《2013年网络自由》报告书指出,法律侵扰仍是权力机关恐吓言论尖锐的部落客的主要工具。备受吹捧的所谓立法改革,未能制衡用来对付互联网用户的现行法规;反之,国阵政府还修订《1950年证据法令》,以迫使中介人为他人在互联网发表的内容负责。

《1950年证据法令》修订案是2012年最令人困扰的事态演变。修订后的《证据法令》规定,中介人必须为他人在他们的网络或网站上发表的煽动性内容负责,所谓“中介人”,乃包括网上论坛、新闻网站及部落格服务之网主,以及提供无线上网服务之企业。此外,若某甲的名字与“惹祸”文章扯上,或该文章是从某甲之电脑上传,即便某甲并非该文之作者,他也得承担法律责任。(请参阅第50期《公正报》页8-9之公正专题《〈证据法〉第114(A)条款是马哈迪遗毒》)

这期间制订的另一道争议性新法规,是《2012年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这道新法规是要取代已废除的《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虽然有些条款保障了被扣留者的权益,但是却新增了《内安法令》并没有的限制性条款,其中一例是允许总检察署及警方在处理安全罪行案件时,无需法院的命令即可干预通讯。此外,国阵政府也修订了《刑事法典》,将界限模糊的“不利议会民主之活动”列为刑事罪名,以惩罚政治言论。

在具体行动方面,2012年有两位部落客因批评柔佛州苏丹而遭警方逮捕。一位脸书用户则在2012年11月因发表被视为侮辱苏丹的言论而被捕,三天后警方因法院不批准延长扣留而释放他,但旋即又重新逮捕他。此人后来获警方释放,他向媒体透露,获释前他在单独禁闭的情况下被盘问了七天。以“Uncle Seekers”为笔名撰文的部落客赛阿都拉(Syed Abdullah Syed Hussein al-Attas),被指其中64篇贴文侮辱柔佛苏丹,而在2012年7月遭警方援引《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提控。

2013年3月,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研究单位“公民实验室”(Citizen Lab)揭露在全球36个伺服器里侦测到一个名为“FinFisher”的软体,而马来西亚的一个伺服器,正是36个伺服器中的一个!重点是,根据该软体分销商Gamma International的介绍,该软体乃“政府资讯工艺入侵和远程监控解决方案”。据“公民实验室”指出,该软体能使伺服器在未经其他电脑许可的情况下盗取密码、窃听Skype通话、音频或视频。新闻网站《马来西亚局内人》(Malaysian Insider)引述《纽约时报》的报道后,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以“揣测和未经深入研究”之罪名调查该新闻网站,但后来没有提出告诉。

2013年5月,“公民实验室”再揭露,他们确认了“一个与马来西亚选举相关的文件”含有监视间谍软体。该研究单位表示,由于该间谍软体只向政府行销,因此若说有些政府行动者难辞其咎,是合理的假设。

另一常见的网络攻击是“分散式阻断服务”(DDOS),而一些观察家认为,马来西亚安全机关资助或纵容此类攻击行为。2013年3月,设于英国的新网络电台《自由马来西亚电台》(Free Malaysia Radio)播出的第一个节目--专访国会在野党领袖安华--就遭到“分散式阻断服务”攻击了,以致好几天都无法登录。2013年4月,新闻网站《当今大马》就遭受35次的“分散式阻断服务”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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