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压异议分子,限缩新闻自由 《1948年煽动法令》因言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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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1【火箭报,页14浅谈媒体法规(一):打压异议分子,限缩新闻自由 1948年煽动法令》因言治罪 

【庄迪澎】在马来西亚,《1948年煽动法令》是其中一道恶法,不仅对媒体产生寒蝉效应,也是政府打压在野党从政者的利器,晚近的瞩目案例就是民主行动党原任槟州武吉牛汝莪区(Bukit Gelugor)国会议员已故卡巴星因在2009年批评霹雳州苏丹阿兹兰沙在霹雳州政变中的做法违宪而遭起诉,并被判罚款四千令吉。

立法背景

我国媒体法规多为英殖民时期的产物,《煽动法令》也不例外,是源自印度1870年增订的《刑事法典》第124A条款。英殖民政府在1948年颁布紧急状态后,制订此法规来惩罚它们认为会威胁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宁的煽动行为,意在打击马来亚共产党和左派工会。

1969年“5.13事件”之后,政府在1970年以“制止在日常民主程序中挑起族群间敏感课题”之理由修订《煽动法令》,扩大“煽动倾向”的定义,使得政府有更大的权限援引《煽动法令》整肃异议分子。

法条要点

按照《1948年煽动法令》第2条款之定义,任何行动、演讲、言论或出版物等,只要含有“煽动倾向”(seditious tendency),即为煽动。第3(1)条款阐述了六种“煽动倾向”:

(一) 导致憎恨、藐视或鼓动对任何统治者或任何政府产生不满。

(二)激发任何统治者或任何政府管辖领土的居民试图不循合法途径去改变法律既定的任何事宜。

(三)导致憎恨、藐视或鼓动对马来西亚或各州司法行政产生不满。

(四)鼓动国家元首或任何州统治者的子民之间,或马来西亚或任何州的居民之间产生不满或叛离。

(五)导致马来西亚人口中各族群之间或各阶级之间产生恶感和敌意。

(六)质疑《联邦宪法》第三章或第152、153或181条款所确立或保障的任何事宜、权利、地位、职务、特权、主权或专有权限。

触犯《煽动法令》的行为包括:一、个人从事或尝试从事有煽动倾向的行为,或与人共谋从事具有煽动倾向的行为;二、发表任何煽动性字眼;三、印刷、出版、销售、供应销售、分派或重新印制任何煽动性出版物;四、进口任何煽动性出版物。《煽动法令》第4条款阐明这些行为之刑罚:初犯可判最高五千令吉罚款或最长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重犯则可判最长五年监禁,被查获的“煽动性出版物”可根据法院的指示销毁。

值得注意的是,光是拥有煽动性出版物亦可治罪。第4(2)条款阐明,拥有煽动性出版物者,初犯可判最高两千令吉罚款,或最长18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重犯刑罚加重,最长三年监禁。

第10条款有进一步说明了拥有煽动性出版物的情况,包括:

第10(4)条款:当警官向你出示禁制令时,你必须将所拥有的“被查禁出版物”交给该警官,否则违法,罪成可判最高一千令吉罚款或最长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第10(5)条款:当你知道自己拥有煽动性出版物时,必须立即交给警方,否则违法,罪成可判最高一千令吉罚款或最长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第10(6)条款:法院可发出搜查令,授权警长级以上警官搜查指定地点和带走查获的被查禁出版物。

第10(7)条款:被查禁出版物的所有人可在搜查行动后的14天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禁制令,倘若法院可酌情撤销禁制令和谕令警方将查获的出版物退还业主。所有人若未在指定时限内申请撤销禁制令,这些出版物将被视为联邦政府充公。

《煽动法令》第9和第10条款则阐明,法院不仅有权禁止从事煽动行为的报纸继续出版,还可以禁止该报出版人和编辑等人员从事报业工作;即第9(1)(a)条款阐明,任何人若在任何报纸发表含有“煽动倾向”的内容,法院有权禁止这份报纸继续出版,最长为期一年;第9(1)(b)条款则阐明,法院可禁止这份报纸的出版人、业主或编辑以任何方式参与出版、编辑报纸或为报纸撰稿。

第9(2)条款进一步阐明,任何人若违反法院根据上述条款所做之判决,罪名成立可判处最高五千令吉罚款或最长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第10条款授权法院禁止“煽动性出版物”继续出版和发行。

法条弊端

《煽动法令》的主要弊端是它对“煽动倾向”的定义过于笼统,控方可广泛解释;只要政府认定某人批评政府的言论是“鼓动对统治者和政府产生不满”,即可援引《煽动法令》逮捕和起诉。换言之,除了自求多福和期许政府宽容之外,似乎没有其他方法抵挡政府滥用此法限缩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了。

瞩目案例

多名在野党从政者都曾是《煽动法令》的受害者,包括民主行动党的林吉祥、范俊登、林冠英和卡巴星等。至于媒体,在“烈火莫熄”时期,回教党党报《哈拉卡》(Harakah)在1999年8月刊登一篇批评政府阴谋打击安华的文章,招致政府在2000年1月11日以煽动罪起诉该报编辑朱基菲里(Zukifli Sulong)和承印商谢霖泰,最终两人分别被判处五千令吉和四千令吉罚款。

最近的案例就是卡巴星在2009年2月6日评论说霹雳州苏丹阿兹兰沙在霹雳州政变期间撤除民联州务大臣尼查的职务,做法违宪,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结果在同年3月17日遭总检察署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第4(1)(b)条款起诉。吉隆坡高等法院曾在2010年6月11日裁决卡巴星无罪,但上诉庭在2012年1月20日推翻高院判决,谕令重审,而高院最终在今年3月11日裁决卡巴星罪名成立,罚款四千令吉。此裁决将导致卡巴星丧失国会议员资格,但卡巴星已不幸于4月17日因车祸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