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论衡(五):检讨媒体审查,我们在倒退!

 

2011.08.21【东方日报•东方文荟,A33版】新闻自由论衡(五):检讨媒体审查得失难料(原题:检讨媒体审查,我们在倒退! )

【庄迪澎】首相纳吉在8月15日透露,政府将“检讨媒体检查制度”之后,执政党人、主流媒体和御用文人竞相表态逢迎唱好――例如马华公会总会长蔡细历、马来西亚新闻学院(Malaysian Press Institute)主席阿兹曼乌江、马大媒体研究系主任阿兹莎韩查;世华媒体集团更在8月18日的《星洲日报》和8月19日的《南洋商报》重复刊登星洲媒体集团编务总监刘鉴铨之鸿文,大赞“此举无疑是跨出了前进的一大步,亦将解除一些无视当今世界现实的公务员加诸于媒体的枷锁”。

怠于思考者以为,我国媒体和阅听人就快迎来“新闻自由之春”;但稍加思考纳吉的言论,必将知道实情并非如此。本文从两个角度检验“检讨媒体审查制度”之说是进步抑或倒退:首先是“检讨”之说心意为何,其次是“审查”之定义及其“替代方案”为何。

几家中英文媒体的报道都相去不远,政府意欲“检讨”媒体检查制度,乃有感于其手法“不再有效率”(no longer effective)或“不效率”(ineffective);这里所谓的“不效率”,乃意指要外国报刊将部分内容涂黑(或整页抽取)的“手工式”审查手段,再也无法阻遏公众读取,反而成了掩耳盗铃之举,既招非议又惹讪笑。

纳吉对此现象的观察没错,但他虽有此认知,其“政策回应”却不是从善如流,采取较积极、开放的“对话”或“论见想订”的传播手段,让阅听人从双方的说法中判断何者可信。反之,他主张诉诸他认定更有“效率”的“法律手段”(legal means)解决问题;其心意显然是,要如愿地阻遏媒体继续报道或评论不利政府之情事,才能使阅听人无从近用这些资讯。

法律对付起寒蝉效应

其次,纳吉语境中的“审查”一词,定义过于狭隘了。“审查”(censorship)之意,应在宏观脉络里理解:一是各种媒体法规不仅对媒体内容的产制产生“圆形监狱”(Panopticon)般的管制效应,更干预媒体产业之结构与市场运作――由主管机关独裁地决定谁可进入媒体业;二是倾斜的司法制度不仅未能保障媒体和媒体人的陈情权、诉讼权等宪赋权益,反而成为媒体审查制度的重要帮凶。

内政部要外国报刊涂黑部分内容或整页抽起(例如2008年3月10日发刊的亚洲版《时代》周刊评论时任首相阿都拉巴达威的政绩、私生活和夫人的打扮之专文,就被勒令抽起),以及内政部官员召见报社总编辑“喝咖啡”,都是审查制度的作业方法。严密的媒体法规和倾斜的司法制度,才使官员们得以行使这些方法,并使这些方法对媒体业者产生告诫、阻遏和审查之作用。纳吉所说的“审查”,仅止于不再使用诸如“涂黑”内容这类“不效率”方法,实无论及整个媒体审查制度。

纳吉论称要“以法律手段应对”外国媒体,就他引新闻部长莱士雅丁起诉部落客诽谤胜诉,获判赔马币30万元名誉损失赔偿及10万元堂费为例来看,所谓“法律手段”包含向媒体发动诽谤诉讼,已是不言而喻。

“涂黑”和诽谤诉讼都是可恶的审查手段,两者相比,后者又远比前者糟糕,因为“涂黑”进口报刊,耳聪目明的阅听人仍可经由互联网查阅原文,但诽谤诉讼却可阻遏新闻从业员撰写调查性报道和尖锐评论;其后果是:一、新闻从业员不(敢)写,甚至从采访线上撤离(例如1999年因报道法院徇私而被判藐视法庭罪名成立的《远东经济评论》吉隆坡办事处主任Murray Hiebert,出狱后便离境到美国任职),阅听人即使上网也无法获得所欲的媒体内容;二、对本地媒体产生杀鸡儆猴之效,进而造成或加重寒蝉效应。

1990年代马哈迪主政时,政客及亲政府资本家动辄向学者、媒体和异议份子发动“巨额诽谤诉讼”而造成寒蝉效,应已无庸赘述。即使巨额赔偿趋势在莫哈末赛丁出任联邦法院大法官时(2000-2003年)稍有逆转,但2008年又开始出现援引《刑事法典》第500条的刑事诽谤罪名起诉异议份子之趋势;由于最高刑罚可判处两年监禁,其杀伤力要比《1957年诽谤法令》的民事诉讼(败诉仅需支付名誉损失赔偿金和公开道歉)强多了。

检讨不必然是松绑

以法律行动取代“涂黑”等审查作业,看似符合“法治”精神(例如刘鉴铨曰:“让法庭,而不是一些政客或公务员,裁决我们的对或错”),实则不然。在1988年司法危机造成司法独立崩溃、法官任命与升等皆由首相拍板的国家,“交由法院裁决”恐怕将产生更严重的寒蝉效应,因为人们不信任法院有独立自主性,自然不会天真地相信有望以司法途径抵抗政府的法律打压行动,反之势将选择步步为营,以免惹官非。

每当政府高官信口开河说要“检讨”媒体法规时,主流媒体就赶紧鼓掌叫好,但“检讨”(review)一词不含“修订”的后续行动之意;即使有“修订”的后续行动,亦不必然就是“松绑”,反之可能是“勒紧”。“检讨”不效率的审查手法之后,改以“法律手段应对”,乃“勒紧”更甚于“松绑”;这不仅谈不上是新闻自由“前进的一大步”,反而是“倒退的一大步”!

我国新闻自由要有“前进的一大步”,仅是废除或修订《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并不足够,国人至少得携手促成三项庞大工程:一、重建司法独立,并将马哈迪任内攫夺的司法裁量权重新归还法院(例如,《印刷机与出版法令》规定,内政部长就出版准证或印刷机执照所做的任何决定,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置喙);二、废除或修订各种媒体法规或其中不合理、违宪之条款,除了《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之外,尚有《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及《1948年煽动法令》等;三、长远而言,应责成以促进和保障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及舆论多样性为目的的政策和法规介入,例如禁止媒体垄断、保障公职参选人公平近用媒体之权益等。

如此愿景当然不是朝夕可成,是以吾人才说,新闻自由是一场前仆后继、没有终点的斗争。     ‖  原文出处 ‖  下载PDF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