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垄断不利报业评议会

 

 

2007.02.05【光华日报·识读媒体专栏】媒体垄断不利报业评议会

【庄迪澎】上周在本栏发表的《未竟其功的报业评议会法案》,提到巫统吉兰丹州哥打巴鲁区国会议员再益依布拉欣(Zaid Ibrahim)构想的“马来西亚报业评议会”(Malaysian Press Council)得成立三个委员会:报业投诉委员会、执照与准证发放委员会及职业守则委员会,也集中讨论了执照与准证发放委员会的职能。

另外两个委员会的角色堪称相辅相成,职业守则委员会的职能就是为新闻工作者、出版公司、新闻社、报业投诉委员会及执照与准证发放委员会制订“专业伦理与行为守则”及指南;不过,《马来西亚报业评议会法案》明文规定,职业守则委员会制订职业守则和指南之前,必须咨询相关人士及机构的意见。

由于报业评议会是个法定机构、对报业有惩处权,因此职业守则委员会制订的职业守则与指南,对相关单位应有约束力。易言之,新闻工作者及媒体企业的作业必须遵守职业守则或指南中规定之可为与不可为,否则可能遭到报业评议会处分。

就如公众举报罪案那样,读者也能向报业评议会举报新闻工作者或媒体违规作业,抵触职业守则。报业评议会旗下报业投诉委员会,正是负责受理、调查及裁决公众对报业违反职业守则及报业投诉新闻自由遭践踏的投诉的单位。公众投诉可以书面投诉任何一家报社、新闻社、官方机构或任何出版物。

报业评议会接到公众或媒体的投诉后,倘若认为有很好的理由调查真相,它们将向被投诉那方发出述因通知(show cause notice),要对方解释情况;倘若对方毫无任何回应,则报业投诉委员会可通过全国性报章公布此事。

倘若报业投诉委员会调查后,发现新闻工作者或媒体采编相关新闻的过程当中,的确使用不当手段,抵触职业守则之规定,则报业评议会可向犯规者施加处罚:一、犯规媒体必须在显著版位刊登报业投诉委员会的批评;二、犯规媒体得刊登道歉启事;三、报业评议会可对犯规媒体施以罚款处分。

报业评议会虽有惩处权,但是报业投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必须说明它做如此裁决的理由,而且任何裁决必须按照“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法则行事。“自然公正”法则的两个基本规则是:一、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二、必须公正地听取人们的抗辩。因此,任何媒体即使经被裁定犯规,它仍有上诉的权力,而且其上诉将交由另行成立的上诉委员会处理;不过,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乃终审裁决。

按照《马来西亚报业评议会法案》来看,报社也能投诉抵触新闻自由的行为;不过,法案却没有具体说明,倘若国家机关或执政党权力精英干预媒体自主性,报业评议会究竟有何权限“处理”(若非“处分”),又该如何“处理”这些侵犯新闻自由的权贵和单位。再益应该在这方面多加着墨,否则一如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hakam)那样,既无权处分皇家警察部队,甚至探访扣留犯都得看警队脸色,报业评议会终究也将沦为难有作为的纸老虎。

报业评议会能否建立公信力,还取决于一个重要条件:报业所有权是否多元。个别报社由不同的业主所有,才较有可能避免报业评议会里的十个新闻工作者委员“官官相护”的局面。马来西亚报业的现实是,一个报业集团控制多家报纸,因此同一报业集团旗下不同报社的新闻工作者同时成为报业评议会委员的可能性颇高,他们考量个人在公司里的利害关系而彼此护短,是有可能产生的现象;例如在张晓卿旗下《光明日报》、《中国报》或《南洋商报》工作的记者或编辑,愿不愿意冒着触怒集团高层的“风险”,支持处分犯错的《星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