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影掳童案:媒体伦理不是「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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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燧火评论】加影掳童案:媒体伦理不是「教条」

【庄迪澎】新山华教耆老已故郭鹤尧(1916-2012)曾在1980年代两度遭绑架,第一次发生于1984年,郭老遭绑匪禁锢了66天,期间新山宽柔中学四千师生和华团公开疾呼绑匪放人、中文报章大篇幅报道。绑架案不只曝光,而且还经由舆论施压,但此案的结局是家属付出一笔巨额赎金后,郭老安然获释。

郭鹤尧在1987年第二次遭绑架,被禁锢了74天。据报道绑匪首脑是同一人,但这次绑匪没那么「幸运」,原来警方已经掌握情报和部署,在第74天的清晨攻坚,歼灭了四男一女绑匪(首脑逃逸),救出郭老。多年前,笔者曾听一位当地报社主管说,郭老第二次遭绑架当天,报界就已获悉此事,但因顾及肉票的安全而配合警方的要求,没有报道此事。

2015年10月9日,媒体报道警方证实五天前在士姑来发现的弃尸,是在9月28日遭人掳走、年仅22岁、出入以奥迪名车代步的争议性IBS外汇投资「操盘手」张子康;他遭人掳走后,曾求助朋友筹集五万令吉赎金。笔者在几家中文报章的网站检索,都发现在10月9日这则张子康遭绑架和撕票的新闻之前,并无他遭掳绑的相关报道。除了张子康命案,过去我们从媒体得知的一些命案,往往也是在绑匪被捕、肉票获释或肉票遭撕票过后,经由警方召开记者会汇报案情才曝光。

郭鹤尧两次遭绑架和张子康命案,时隔30年,三宗案件的结局不一样,媒体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同——两次郭鹤尧绑架案,第一次媒体高调报道,第二次媒体不报道,肉票都没有因此遇害;张子康案媒体没有报道,肉票却遇害了。如此看来,在这三宗绑架案里,媒体是否报道并非影响绑匪是否撕票的因素。

新闻媒体如何报道绑架案

反之,这三宗绑架案的以下特点不同,可能要比媒体是否报道更加影响绑匪的行为决定:

一、肉票的社会地位悬殊,引起社会关切和警方重视的程度不同,肉票可以给付赎金的能力也大不同。据报道引述郭老说法,绑匪善待他,还每天为他提供英文报和中文报各两份,第一次被绑架,绑匪释放他时还说:「既然华人社会这么的需要你,我们就放你回去吧!」

二、案件的性质不同。郭鹤尧两次遭绑架,绑匪的动机看来是单纯的「求财」;张子康则从事有争议性的IBS外汇投资计划,而且据媒体报道,死者遭人掳走前,曾有四至五人到他家门大吵大闹,案情可能比绑架求财复杂,这点还有待警方说明。

「避免报道绑架案」固然是媒体和警方之间的不成文共识,用意是保护肉票安全及避免破坏警方的调查工作和行动。然而,从前述三宗绑架案可见,媒体不报道只是以策安全的做法,它和绑匪是否撕票并无必然关系。倘若不是单纯的求财绑架,而是因钱财纠纷而引起的绑架,事主和绑匪相识,匪徒掳人后杀害事主似乎是可预见的结局,与案件是否曝光无关;例如10月9日新山也发生一对印裔夫妇疑因金字塔传销案纠纷而遭人掳走,然后演变成为妻者遭刺死、为夫者侥幸逃脱的结局。

无独有偶,10月9日上午,雪州加影锡米山发生李姓五岁男童在母亲身旁遭两名佯装问路的匪徒掳走的案件,就在媒体和网民通过脸书协寻时,一名德士司机在傍晚时分将男童送回家,而根据德士司机的说法,有人在路边截停他,付钱和提供地址,让他送男童回家。看似就要告一段落的案件,突然峰回路转,警方第二天宣布破案,竟然是一宗勒索30万令吉的绑架案。尤其讽刺的是,警方逮捕四名嫌犯,其中一人正是那位德士司机,演变成前一天媒体和网民才猛赞的「好人」顿时成了「坏人」的荒谬情节,以致媒体急着肯定德士司机的好人角色和网民用脸书转发协寻消息的做法遭受非议。

当情境伦理被课堂教条绑架

面对类似情节,传播学系讲师按照「媒体伦理学」教科书照本宣科,非议媒体和网民罔顾肉票安全云云,可能是「政治正确」的分析,却未必中肯——《光华日报》在事发翌日刊出两位大学传播系讲师的见解,即为一例。媒体伦理固然重要,却不能教条式应用、不考量不同个案的情节差异。

媒体轻易判定谁是「好人」、谁是「坏人」的做法,以及为了抢快而疏于查证,确实可议;网民平时动辄转发未经查证的人身攻击贴文、传言/谣言,亦应批评。然而,要以媒体伦理的角度和上述现象来概括批评媒体报道加影掳童案事发经过及网民用脸书协寻的做法,不见得公允;反之,应该考虑以下三个具体情境:

一、与一般可能没有(或极少)目击者的绑架案不同的是,李姓男童是在幼稚园门外遭掳走,对面建筑物的闭路电视拍下了案发过程,男童的母亲也一路哭着追匪车,直到菜市场附近被甩脱后崩溃,并惊动民众追逐匪车。此时,案件曝光和广为人知已是毋庸置疑之事,涉案首脑是当地人,肯定知道案件已曝光,他会如何改变后续行动,与媒体是否报道和网民是否协寻的关联性就大为减弱了。

二、李姓男童遭掳走后,其父母已自行在脸书要求网民协寻。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家属希望保密,媒体却不理会家属意愿和肉票安危而发布消息,确实可议;但是当李姓男童的父母在脸书要求协寻,媒体和网民理解为他们希望借助公众力量,因而跟进报道和转发,实乃合理的判断和反应。

三、李姓男童的家长公开请求协寻时,估计应是还不知道孩子是遭绑架勒索,他们争取在黄金救援时间协寻的应对手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合理反应,毕竟今年较早时几次传出小学生在学校险遭掳走的事件,以及晚近几年亦时有儿童遭拐带、性侵甚至杀害的憾事,例如2014年5月29日曾发生两岁半女童在吉隆坡「大家购物中心」(Kota Raya)遭掳走和割头残杀的命案。还有,别忘了,马来西亚也是人口贩卖活动猖獗的国家——2014年美国国务院《国际人口贩运问题报告》就把马来西亚的评级调至最低的「第三级国家」,与津巴布韦、朝鲜及沙地阿拉伯同级。

这么说,是不是主张媒体获悉绑架案时,应如实报道?不是。虽然媒体遵守不报道绑架案的共识,不全然是出于专业伦理的考虑,还包括为了避免破坏和警队的关系,坏了将来获得内幕消息的机会,但是鉴于肉票安危,媒体仍应谨慎行事。本文旨在提醒,分析和批评媒体对案件曝光后的报道手法,应考虑个别案例的具体脉络,而不是用一套泛论概括不同的案例,毕竟伦理问题经常会成为「两难」(dilemma)问题,不是非黑即白那么简单。原文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