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论衡(二):挂羊头卖狗肉的媒体咨询理事会

2011.08.02【东方日报,A38版】挂羊头卖狗肉的媒体咨理会――新闻自由论衡(二)

【庄迪澎】新闻、通讯与文化部长莱士雅丁在7月25日召集媒体主管会商成立“媒体咨询理事会”(Media Consultative Council)事宜,再次引发关于设立“媒体评议会”的讨论。一如既往,此动作招致倡导新闻自由的非政府组织非议,媒体业的态度似乎也相对冷淡,以致莱士雅丁翌日悻悻然地说:“一些人不认同,就让他们不认同吧!”

设立媒体评议会(Media Council)或类似单位的建言可说已是陈腔滥调,早在1973年,第二任首相拉萨就曾提出,晚近十年则出现了三个版本。除了莱士雅丁此次提出的媒体咨询理事会之外,还有内政部责成马来西亚报业协会(Malaysian Press Institute)在2001年拟妥的媒体评议会计划书,以及再益依布拉欣(Zaid Ibrahim)在2006年以哥打峇鲁区国会议员身份提呈的《2006年马来西亚报业评议会法案》(Malaysian Press Council Bill 2006)。

三个版本中,以莱士雅丁版最简陋粗糙,以再益版最细致周延。报业协会版和再益版的媒体评议会都是国会立法设立的法定单位,前者甚至指定由联邦法院或上诉庭现职法官或退休法官担任主席;后者虽无此建议,但其体制设计更为细腻,评议会分设三个委员会,其中一个是“执照与准证发放委员会”(The Licensing and Permits Board),职能是为内政部审核发放或撤销印刷机执照与出版准证。

报业协会版的媒体评议会不仅有权警告、训诫或谴责违规的媒体,甚至享有与民事法院相同的司法审讯权,可传召证人、指示公布文件、接纳证据与宣誓书等,唯独未提及上诉的权利。再益版的媒体评议会则俨然是内政部附属行政单位,但其核发或撤销执照/出版准证之建议,内政部长仍然有权推翻。换言之,《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授予内政部长的绝对审核权(absolute discretion)并没有解除。

媒体干预手段建制化

从建议书内容看来,莱士版媒体咨询理事会应不是法定单位,但其编制毫不掩饰地由新闻、通讯与文化部长及内政部长担任联合主席――前者是监管广电媒体和互联网事务的部门首长,后者是监管印刷媒体的部门首长。85名成员中,政府官员有23人(超过四分之一),包括前述二部门的秘书长和其他官员、首相的媒体顾问和新闻秘书,乃至国家安全理事会秘书等要职;如此编制,显示了媒体咨询理事会是个彻头彻尾的官方监管单位。

此外,莱士版媒体咨询理事会的“政府高高在上”的威权思路,是三个版本中最昭然若揭者――其建议书中对媒体咨询理事会的“角色”(Peranan)、“目标”(Objektif)和“职能”(Fungsi)之阐述,处处充斥着维持政府与媒体的和谐关系、保障国家利益、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等官腔――这些关键词必须放在国阵政府合理化媒体管制的修辞语境中解读,才能领会其意;读者不妨研读马哈迪、阿都拉巴达威和纳吉谈论媒体和新闻自由的演讲稿,或是读一读拙著《强势首相vs弱势媒体――给马哈迪的媒体操控算账》中对马哈迪媒体观的论述。

因此,前述三个版本都未能得到共鸣和响应,也无法成事,并不稀奇。在管制媒体的各种严刑峻法尚未松绑(更别说废除)之际,由官方推动所谓的媒体评议会,其所构成的危险是将政府的媒体管制和干预手段建制化(institutionalization)、常规化(regularization)及正当化(legitimization)――素来备受诟病的主管机关和权贵给报社“打电话”、“请喝咖啡”等狼贪鼠窃式干预行为,将以看似合法的、正当的、不应置喙的法治程序行之,把“达摩克利斯剑”(Sword of Damocles)磨得更加锋利而已!

政府推动设立媒体评议会的关键性错误,恰恰就是它不应该由政府推动!媒体评议会是个“业者自律”的概念,而“自律”应是业者的自发性作为,更应是反对政府干预媒体业、削弱媒体自主性的一种手段,焉能由政府责成设立?

媒体评议会的典范之一--英国报业申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就是一例。1988年,英国政府以报纸不断侵害公众权益之理由,设立一个委员会调查新闻侵害隐私权情况,调查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建议成立一个投诉委员会专司审理公众投诉;若报业未玉成其事,国会可制订不利新闻界的法规。为免公权力介入,英国报业迅速反应,自资设立报业申诉委员会,并制订让报刊同业遵守的《编辑守则》(Editors’ Code of Practice),以维护最高的专业标准。

保障自律机制有所成效

由此可见,作为自律手段的媒体评议会有三个关键词:新闻自由、媒体自主及专业伦理,而它们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既是自律机制所要保障之事,同时又是保障自律机制得以有所成效之必要条件。

在新闻自由不彰的客观现实底下设立官方版媒体评议会,不仅是冒着使新闻自由恶化的风险,更为严重的后果将是:真相被歪曲、假相被当真,真假的判准遭到人为的扭曲。在各个媒体主管机关动辄指示报纸封杀群众运动的新闻,或“指导”广电媒体凸显“集会者制造破坏”及不播“警察暴力镇压”片段的情况下,即便有公众申诉这些媒体违反专业伦理,恶意偏颇和蓄意误导阅听人,政府主导的媒体评议会(尤其是莱士版媒体咨询理事会)会如何判定这些媒体是否违反专业伦理,以及其内容孰真孰假?

话说回头,莱士版媒体咨询理事会的五大“职能”值得检视,大意如下:一、加强关于民间和政府政策、计划和活动的资讯共享与管理;二、讨论时事,规划沟通方案以共同克服相关课题;三、携手加强教育和强化人民的思维与认同感,以培养爱国精神;四、共享资讯以改善公共领域传递系统的效率,进而符合“一个马来西亚”概念;五、共同鉴定、处理和杜绝坏分子(anasir-anasir negatif),以捍卫联邦宪法和国家的主权与完整。

这些“职能”像是要把媒体转型为政府的情报机关和加强版洗脑机器,更甚于要保障新闻自由和提供媒体的专业标准与公信力,铁定是挂羊头卖狗肉了!  原文出处下载PDF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