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并不只限于选举。有不少民主选举下当选的领袖,其行为就如“短期独裁者”。换句话说,从政者对民众的责任只是在选举期间凸现,而在选举期之间,就可以无法无天、操纵法律、瞒天过海。如何在非选举期间确保当选者的问责,成为民主巩固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Continue Reading

马哈迪任内,我国创下的司法记录似乎特别多。除了最高法院院长被革职、高等法院法官撰写匿名信抨击同僚,以及联邦法院大法官及总检察长个别与律师出国度假等事件之外,还有一项纪录就是上亿元的诽谤官司。从1994年《马来西亚工业》杂志一案开始,至2002年已有超过88宗诽谤诉讼入禀法院,索偿额合计高达马币72亿元!Continue Reading

民间组织如独立新闻中心奋斗多年的《资讯自由法》终于有了较具体的眉目,经历一波三折之后,民联雪兰莪州政府终于在2010年7月14日在州议会提呈《2010年资讯自由法案(雪兰莪)》(Freedom of Information Enactment(Selangor) 2010)二读,有望在2011年三、四月的会期成功立法,成为拔得头筹的民联州政府。

回顾过去数年来《资讯自由法》的争取立法过程,堪称路漫漫其修远兮!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并不是迟至1984年才制订的新法律,而是独立前英国殖民地遗留下的产物。独立后,马来(西)亚政府不但继续沿用这道法规管制印刷及出版活动,还因应政治形势的需要数次修订法律内容,加强它对出版业,尤其是印刷媒体业的管制能力,尤以第四任首相马哈迪在1984年及1987年的修订案最为关键,扩大和加强了内政部长管制出版活动和印刷机的行政权,以致法院也无权推翻内政部长的行政命令。Continue Reading

内政部秘书长马末阿当,该部将考虑把印刷机执照的期限延长至业者要求的每三年或五年建议。《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第3(1)条款阐明,未经内政部发给印刷机执照(licence),任何人都不能拥有和使用印刷机。目前,印刷机执照的有效期只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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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985年修订之后,所谓“官方机密”不再只限于法令“列表”(Jadual/Schedule)所注明的文件;反之,部长、州务大臣、州首席部长或他们授权的官员,随时都可将任何文件列为“官方机密”或“解密”。所谓“官方机密”又可划分为四级:Top Secret、Secret、Confidential与Restri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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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安法令》第三章专门处理报章的问题--授权内政部长查禁含有以下成分的出版物:1. 煽动暴力。2.唆使违反法律或任何合法的命令。3. 预计或可能导致破坏和平或制造不同族群之间或阶级之间的敌意。4. 危害国家利益、公共秩序或马来西亚之安全。Continue Reading

1969年五一三事件发生以后,马来西亚政府修订了《1948年煽动法令》;联盟政府宣称,这次的修订是要制止族群之间的敏感课题通过日常民主程序中被挑起。1969年的修订,可以说使到政府的权限扩大,更容易援引《煽动法令》对付批评政府的人,尤其是在野党和工会领袖。修订后的《1948年煽动法令》,其第2条款(Section 2)为“煽动”所下之定义是:任何行动、演讲、言论或出版物只要具有“煽动倾向”(seditious tendency),就是“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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