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迪澎】以「言论自由非绝对」来议论《查理周刊》惨剧的立论之所以颇有指责它咎由自取的含意,是因为认为该刊物「冒犯」他人在先,就得承担代价。这种「做错事,负责任」的思维,看似没错,但问题在于:谁有权代表伊斯兰社会界定怎样的内容已经踩到了「冒犯」的底线?即便我们都原意接受周刊犯错这个前提,又是谁有权代表伊斯兰社会来决定应该对他们处以极刑?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纳吉的假改革毕竟经不起考验,2013年的新闻自由排名再跌至第145名,猛挫33位;2014年再跌两位,甚至比军人统治的缅甸(第145名)还糟。这是自2002年以来最糟糕的记录。我国在2014年网络自由报告的总体排名滑落三位,比印尼和新加坡逊色。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2002年影片审查法令》是管制影片和影片宣传材料的法律,但所谓“影片”,其实并不只是“电影”,而是包括(1)电影片(cinematograph film)及(2)能够作为动画的视觉图像序列(不论是否有声)之录影带、磁碟、激光碟、硬碟等录制品等……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虽然政府采取的具体行动未必能产生如同控制传统媒体那样的高效率,但是警告、调查、逮捕、提控等文攻武吓,在一定程度上仍会影响一些网民收敛、克制在网上的言行,以免惹祸上身。国阵政府晚近频密以煽动罪名逮捕和提控网民,似乎反映政府“顶不顺”了。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林冠英和媒体的摩擦,不尽然就是「打压」媒体。然而,其「自我」太强、自信不足,不大能承受媒体和批评者的非议。但就马来西亚的新闻自由现状而言,林冠英对主流媒体的批评也未必是无的放矢。媒体面对朝野从政者有差别待遇,以及类似批评,已是陈腔滥调。此次纠纷,一方面是槟城记者和林冠英之间积怨的再爆发,另一方面则是中文报社记者「集体委屈感」的宣泄,这股委屈感也夹带着或不自觉地流露出「媒体的傲慢」。Continue Reading

【Article 19】在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法律文件以及几乎每个国家的宪法中,言论自由的人权得到了保证;而保护个人名誉的需要,也在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和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得到了承认;这份文件中的原则力图在这两者之间达到恰当的平衡。这些原则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上的,即:在一个民主社会,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保证,只有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包括名誉)必要时,才可以对言论自由作最小的限制。更具体地说,他们规定了尊重言论自由的标准,而保护名誉的法规必须至少遵守这些标准。Continue Reading

【黄国富】民间还是有一些力量试图运用各种媒体实践方式,寻找突破困境与累积动能,譬如《街报》以附属于在野的行动党(DAP)党报《火箭报》的方式,出版印刷版与网路版,且与港台独立媒体进行连结,试图提供不同类型与视野的讯息和言论,建构基进改革的可能。一些基层新闻工作者也尝试集结力量进行实践,譬如一群槟城的华人新闻工作者在今年五月初创立《明察暗访》,试图在被限制的工作环境之外,提供不同的深度报导与分析,以及更多元的言论,推进社会民主化。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不论是管制“不受欢迎出版物”或管制“不实新闻”条款,它们的主要弊端就是:(一)判定出版物的内容是否损害公共秩序、道德、国家安全、我国与邻国邦交等,界线模糊,可说是操之于内政部官员手上;(二)管制“不实新闻”条款极易被滥用来对付印刷媒体,毕竟许多政治新闻乃源自匿名消息来源,而且政治事态瞬息万变,今天见报时可能是事实,明天也许就变成不实了。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星洲日报》之可恶,就是把一切的批评都“个人化”--举凡严厉批评《星洲日报》者,都归类为有人格缺陷之人。而且,傲慢、独裁却自卑,造就了好勇斗狠、民主素养贫瘠的报社主管,其结果就是典当媒体的公共性格,使之沦为这些掌握舆论地盘的人任意用来“处罚”异己的私人利器!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掌握司法机关的当权者向媒体兴讼,诉辩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结构性不对等的位置,被起诉的媒体只能自求多福。纳吉起诉《当今大马》诽谤,不但是要杀鸡儆猴,还奢想一石二鸟。首先可以“告诫”其他网媒不可造次,其次也是在警告网民:我们一直盯着你,随时可以拿你开刀!Continue Reading

【庄迪澎】以新闻自由运动而言,大专院校的传播学、新闻学与媒体研究部门是一个重要的大后方,不幸的是,这个大后方长期为保守派所占据。培养传播和媒体的“实务”能力,进而“协助”国家/政府成就“发展”政策成为教育主轴,使“批判”成了可遇不可求之事,要嘛期许少数学生有自觉自主学习,要嘛就得有幸遇上稀有良师。Continue Reading